通过向后逐步回归的方式,剔除了对污染排放量影响较小的控制变量,得到各个税种以及控制变量分别对东中西部污染排放量的回归结果,并考虑双向固定效应。结果显示三个回归结果可决系数均大于0.9(见表8-5),方程具有较好的拟合优度。
从表8-5回归结果可见,在2005年至2015年间,对东部征税的效率要高于中部和西部,对东部征收资源税、车辆购置税、消费税和排污费对污染排放的效果均为明显;对中部征税资源税和排污费对污染排放影响显著;对于西部而言,相比于其他税种,资源税对污染排放影响更为明显,从而验证了假设1。
资源税对于东中西部影响都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这是因为资源税属于抑制性税种,直接影响了资源的开采和使用,而其他税种在不同地区显著性不同,只有资源税对各个地区的污染排放具有明显的负相关关系,从而验证了假设2。
表8-5 基准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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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和***分别表示10%,5%,1%的显著性水平;第四列括号内为纠正了组间自相关后的Z统计量;省略了常数项。
对于东部,其中车辆购置税对于污染排放具有正的影响效应,随着车辆购置税增加1个百分点,东部污染排放将增加约0.2个百分点,这意味着车辆购置税对东部污染排放具有正相关关系,这是由于东部经济较为发达,而车辆属于高档耐用品,人们的车辆购买需求价格弹性大,车辆购置税增加,导致车辆购买需求下降,这使得人们更有意愿将持有的钱用于购买其他消费品,而这些消费品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了其他更多污染物的排放,这将在作用机制中进一步讨论。
排污费对东部和中部污染排放具有正的影响效应,而对西部并不明显。因为排污费属于政府直接管制的税种,很大程度上受行政管理以及地方政府部门与当地企业的关系影响,并且政府为了激励高污染企业的转型升级进行了污染补贴(李永友、沈坤荣,2008)[197],这使得排污费作用明显降低。从结论可知排污费与综合污染呈正相关不能说明排污费的增加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从而验证了假设4。
消费税对于东中西部污染物排放均不明显,这是因为消费税征收对象大部分为低污染和无明显污染的产品,这将导致解释不显著;现行消费税主要是通过对应税消费品征税间接起到抑制能源产品消费增长的作用,往往对此类产品的抑制作用有效程度较低(程瑜,2009)[202]。再者,消费税属于间接税,消费者对于这类税收的征收并不敏感(聂秀萍,2017)[203],从而验证了假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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