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文献梳理,绿色税制种类主要选取了绿色税制体系下的资源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排污费。
中西部在经济发展水平、政府管理水平、资源水平等方面存在异质性,绿色税制征收强度对东中西部污染的影响程度应该依次降低(付莎和王军,2018),东部具有更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对绿色征税的效率更高,且政府相对拥有更高的管理水平,更能受到社会的监督,因此东部对绿色征税的敏感度更强,即征收不同的税种对抑制污染排放的作用相较于中西部更为明显。从而提出假设1:
H1:东部综合污染排放对绿色征税更为敏感,绿色征税对污染的抑制作用比中西部更加明显。
资源税改革的初衷是政府通过资源合理配置弥补资源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市场失灵而形成的外部性问题,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倒逼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目标(王萌,2015)[196]。资源税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直接影响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效率,从而减少污染排放;另一方面,资源税提高了化石能源开采成本以及销售价格,将外部成本内部化,促进各利益主体调整经济行为,从而对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因此提出假设2:
H2:资源税相较于其他税种更有效减少环境污染物排放,具有直接抑制污染排放的作用,与环境污染排放具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车辆购置税的增加使得车辆销售价格提高,由于车辆属于高档耐用品,对价格的需求弹性较大,这将减少消费者对车辆购买的需求数量,从而减少了汽车尾气的排放。但是购买一辆车的存款往往开支较大,这一部分钱可用作其他用途而代替车辆购置,在购买其他消费产品中,消费者产生的综合污染可能大于购买车辆而产生的污染。因此,车辆购置税可能导致其他污染的增加,因此提出假设3:
H3、车辆购置税对综合污染排放的影响存在中介效应,车辆购置税的增加将导致其他促进污染物排放的消费品的购买,从而增加环境污染。(www.xing528.com)
相关数据表明,2009-2012年企业排污费缴纳呈平稳趋势,在2013年有一个较大幅度的增速(徐保昌、谢建国,2016)[119],总体上在所选数据时间范围内。排污费呈整体上升趋势。我国排污费征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污染控制是以直接管制为主,因为市场激励型政策需要良好的社会制度,而我国仍不具备。然而,直接管制具有行政色彩,而减少了排污费的征收效率,且高污染企业与当地政府之间存在着博弈(包群、邵敏、杨大利,2013)[122]。并且,政府为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以及扶持当地企业政策,会采取政府补贴(李永友、沈坤荣,2008)[197],这使得排污费的征收强度被削弱,因此排污费的征收未导致当地综合污染的整体下降,甚至呈正相关趋势。就此提出假设4:
H4:排污费对当地污染抑制作用较小,与综合污染排放呈正相关关系。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面向所有产品,而不仅仅包括生产中高污染排放的产品,并且消费税为间接税,对消费者的引导作用并不明确,从而提出假设5:
H5:消费税对综合污染排放作用不明显。
具体假设框架详见图8-1。
图8-1 绿色税制对综合污染排放影响研究假设框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