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推动建筑产业绿色技术创新项目的博弈过程中,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性,政府和项目业主、政府和委托监管单位之间容易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产生代理成本。为了激励项目业主及相关参与主体积极参与绿色技术创新,政府需制定合理的激励措施,采取适度监督水平。同时要对由此所造成的寻租和合谋行为进行打击,通过本章分析,作出建议如下:
(1)在绿色技术创新管理激励机制设计方面;首先,政府需要同建筑企业制定一个绿色技术标准和碳排放目标,根据各单位完成情况实施不同的奖惩。其次,基于建筑工程产业的复杂性特征,应充分论证和考虑项目业主风险规避度ρ、可观测的随机干扰变量ε、项目业主努力成本系数k和绿色技术创新效益产出因子a等的因素,确定最优的激励因子β。当然政府也可根据效用函数影响参数制定特定策略。比如,对风险偏好型的项目业主,应该给予较高的激励强度,鼓励风险投资和低碳创新;对创新能力较弱和保守的项目业主,应该降低其激励强度;对在绿色技术创新活动努力程度不容易被观测的项目业主,则加大审核力度,设立多项观测点,并适度调整激励强度;对努力投入和自主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投入并产生环境边际收益较大的项目企业,应该提高激励强度。再次,政府应尽量为业主或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绿色技术创新环境,鼓励企业实施创新,联动创新等,减少随机不确定因素对企业的干扰。最后,对绿色技术集成项目的评估要系统、全面、透明和定量;对定性评估项目,参与审核团队应做到公平和公正,多采纳群众意见等,以更好地激励建设项目业主,努力实现政府的低碳减排目标。
(2)在政府监督机制制定方面;由于政府和项目业主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政府应该采取合适的监督水平降低σ2对最优激励水平β的影响。由分析知政府的监督水平σ2与参数k和r正相关,与参数a负相关,与参数ρ具有非单调性等特点。在综合考虑项目业主努力成本、监管成本、效益产出因子和风险规避度基础上,根据低碳建筑工程技术节能要求和标准,从建筑设计、建筑环境、建筑材料、建筑施工、建筑装饰等方面设定指标体系,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督水平。建筑工程的复杂性决定了监管难度的复杂性,明确清楚的监控和评估体系才能使监管有理有据。
(3)在政府打压企业合谋与寻租方面,即使是强势政府,合谋不可能完全消除,因为政府和合谋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总是存在,但可以采取措施,减少合谋行为的发生。项目业主与监管机构的合谋是以一定的经济利益为前提,因此,可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提高合谋成本,破坏其合谋基础,使项目参与各方不敢也不愿参与合谋行为(杨耀红 和 汪应洛,2006)。如:对项目业主应加大惩罚力度δ,实行信用终身责任制,一经查出有合谋行为便永不采用,即增大合谋体预期的损失,甚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追缴业主不当所得和罚没创新补贴S等措施。对监管方如发现其违规行为则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加大审计力度,对合谋者吊销营业执照、永久性取消其经营资格等;对表现优异,以合理成本完成工程建设绿色技术创新节能指标,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业主,给予特别优惠政策,即增加其收益预期。对监管方,实行适当的奖励,增大其现有收益,即提高C(σ2),对表现优异的监管公司,可给予更多市场机会等。(www.xing528.com)
其次,提高打压成功概率ω,增大各参与主体的合谋风险,降低合谋的可能性。实行低碳建设项目招投标公开制度,工程实施过程透明化;加强打击方法的研究,提高打击成功概率和打压效用,即合理控制和调节S0,S1,Sh,C(σ2)和δ。同时可实行群众监督和揭发制度。
再次,建立低碳建筑企业信用评估系统,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给予鼓励和更多的市场机会。对信用较差的企业,限制其招投标准入资格,对连续多次信用排后的企业,实施淘汰体制,以产生足够的威慑力。
最后,实施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低碳建筑工程项目信息系统并定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这样既可以减少打击成本,也可以避免工程项目的暗箱操作和减少信息的时滞性,提高打击效率。
当然,政府和项目业主,政府和监管机构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一直存在,建筑企业各参与主体与政府,甚至建筑内部各参与主体间也存在信息性和博弈问题,而且这个博弈是动态的、多次的重复博弈。政府在推行低碳政策的效益函数不一定是如本文提出的线性关系,项目业主的努力成本也有可能是非抛物线关系,风险成本也可能是非指数函数关系等,这些都有待后续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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