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不仅包括了签约后无法观测企业的努力水平,也包括签约前无法获取企业的真实信息,即同时存在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由此,激励机制的设计需要达到两个目的:甄别不同类型企业从而实施不同的激励机制、在企业付出最优努力水平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要实现政府的利益最大化。双重信息不对称下,激励机制设计不仅要遵循参与约束原则,也要遵循激励相容的基本原则,激励相容是指委托人要把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建立在代理人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之上,以此解决双方利益的矛盾冲突问题。
假设绿色技术创新产出水平π由企业能力、努力水平和不确定性因素共同线性决定,用函数表示为π=θ+λa+μ(Holmstrom,1999)[155]。其中θ是企业私有的能力禀赋信息。目前对技术创新激励问题研究更多的是假设企业是同质的,而现实企业的资源能力存在差距,设计机制时有必要考虑这种差异。本文将企业分为高能力和低能力两种类型(>)(王先甲等,2019[140];张宗明、刘树林和廖貅武,2013)[141],假设关于其分布比例,委托人的事前信念为(q,1-q);e为政府无法观测到的、企业的努力程度;λ表示企业的努力程度对绿色技术创新产出水平的边际贡献(λ∈R,0≤λ≤1);μ是随机变量,服从均值为0、方差为σ2的正态分布,表示外在的不确定因素,即产出的风险。
假设政府通过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向企业提供线性激励契约W=α+βπ,并记为(α,β)。α是固定财政补贴(α∈R且0<α≤1)。β为税收分享比例,是政府税收政策对企业的、与产出水平挂钩的激励程度(β∈R且0<β≤1)。(www.xing528.com)
另外,不同于经典的委托—代理模型,在绿色技术创新政企委托—代理模型中,企业的代理角色是不完全的。企业对绿色技术创新的直接产出拥有所有权且能从中获益,如成本的下降、产品价格和销售量的提升等。另外由于政府实行的碳排放管制与碳交易政策,企业还能从绿色技术创新的碳减排效应中获得经济效益,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若企业碳排放量超过了免费配额量,则超额排放惩罚或者碳交易构成了企业的碳排放成本。绿色技术创新可以使企业免于此成本;二是若企业主动采取技术升级降低碳排放,则可将剩余碳配额进行交易获得减排收益。政府只从宏观上关注绿色技术创新的间接综合效益并从中获益。故虽然绿色技术创新的双重外部性导致企业缺乏绿色技术创新的内生动力,但并不是完全没有。假设绿色技术创新能给企业带来与努力程度线性挂钩的直接经济效益和碳减排效应两种效应,且不考虑风险。把两种效应带来的收入称为企业自收项,用函数表示为I=se,其中s表示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所创造的自收经济效益因子(s∈R且0≤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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