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分析是基于各参与方风险中立和效益最大化基础上的激励机制探讨。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特别是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其承包人资质就排除了其他承包人承建的可能性,也就是说项目业主具有供应有限性。当企业项目业主从项目建设中获得报酬时,而其他人得不到这种报酬,所以项目建设又具有了排他性。这两种特性为承包方寻租提供了条件,项目业主就可以从中创租和抽租(杨耀红、汪应洛,2006)[154]。政府在推广绿色技术创新和提供相关配套激励政策时,不排除企业为了能获取更多的低碳环保补贴,与第三方监管机构联合合谋获取更多利润的动机。
为研究方便,本文只考虑项目业主和监管单位合谋套取政府最大激励补贴β的情况。假设合谋后项目业主能获得的最高补贴为Sh,项目业主和监管单位按p比例抽成,政府的打击成功力度为ω,其中0≤ω≤1,满足式条件,否则合谋不成功。双方参与合谋的概率为g,政府对合谋的打压惩罚力度为δ,作为委托方的政府,在未发现项目业主与监管单位合谋之前,关心的是推行绿色技术创新的总体收入PTC是否最大,委外监督成本是否最小,即净收益W(σ2)是否最大化。
图3-3 绿色技术创新项目参与主体合谋示意图
容易知道,项目业主和监管公司合谋是可以按比例p提取政府高额补贴Sh。如合谋成功,项目业主可以省去努力成本,但风险成本不变。而监管公司可以在享受原有政府委托监管费用的基础上多获得g(1-p)Sh的收益。假设S1为项目业主通过正常努力获得的补贴(S0≤S1≤Sh),打击合谋成本为D(δ),δ为打击惩罚系数。若打击成功,则项目业主受到的惩罚为δS0(即项目业主不仅得不到补助,还得接受一定比例的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监管公司得到的惩罚为δ(C(σ2))。参照文献(杨耀红 和 汪应洛,2006)研究结果并简化,得出具体的博弈演化效用如图3-4。这里假设政府为强势政府,即政府对于合谋行为一定会严厉打压。反之,如果项目业主和监管公司不合谋,不论政府打压合谋成功与否,双方的损益都不变。
由图3-4可以得出项目业主参与合谋的效用函数Uk为:
当满足 Uk|θ=1≥Uk|θ=0时合谋产生,由式得:
已知,0≤ω≤1才有经济意义,容易得出项目业主参加合谋抽成比例为:
图3-4 绿色技术创新项目参与主体合谋博弈扩展示意图
可见,当项目业主知道参与合谋和不合谋的激励补贴,满足式时,项目业主有合谋的动机,愿意按一定比例与监管公司分成。同时可以看出该合谋动机与项目业主的风险系数、政府监管费用无直接关系。
监管单位参与合谋的效用函数为U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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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监管公司参与合谋的条件为Uj|θ=1≥Uj|θ=0,
由于项目业主是低碳建设项目技术创新的主要参与主体,当项目业主不参与合谋时,该合谋行为就不会发生;如监管公司不参与合谋,项目业主也无法套取国家的高额补贴。故要使合谋发生,式和式要同时成立,根据理性假设,发生合谋行为的条件可表述为:
即:
最后,笔者对政府打压合谋现象效用进行探讨。由上面分析知,政府期望的合理收益为W(σ2),委托监管机构的费用为C(σ2),打击合谋成本为D(δ),δ为打击惩罚系数。若打击成功,则项目业主的惩罚为δS0,监管公司得到的惩罚为δ(C(σ2))。这里只讨论强势政府的执行策略。即不论企业是否合谋,政府都要投入一定的打压成本。
若合谋但打压成功,政府效用变化函数即福利损失为(这里假设政府效用目标不变,仍为W(σ2)):
若合谋但打压失败,政府效用变化为:
若不合谋但照样打压,政府效用变化为:
显然有:Ug1≥Ug3≥Ug2
这说明,理性的政府对以套取国家环保政策补贴为目的合谋行为会采取严厉打压措施。此时政府在整个打压过程中总效用为:
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无法预知合谋概率g,政府的打击效用只能通过控制打击惩罚力度δ、调节打压经费D(δ)、环境生态最低补贴S0、业主努力所得的激励补贴S1、最高激励补贴Sh和委 托监督成本C(σ2)来等来实现。式说明,政府控制建设项目绿色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各参与主体的合谋行为可以通过多手段、多渠道实行打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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