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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技术创新中多方参与博弈及耦合性分析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绿色技术创新参与主体的多样性,不同利益导向下的各参与主体有着不同的行为模式,决定了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决策的复杂性。绿色技术创新的成功实施,要充分考虑各参与主体的不同效益目标、管理模式和运作流程,加强主体间的协同合作。综上所述,在发展低碳技术创新、绿色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建设工程内部参与主体与政府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绿色技术创新中多方参与博弈及耦合性分析

关于技术创新影响因素的研究一般采用经验研究的方法,但为了研究企业是如何做绿色技术创新决策,以及多主体互动如何影响其决策的,本文拟从理论的角度考虑其他研究方法。经济利润会影响到绿色技术参与主体的行为和绿色技术创新的实施。在具体的投资项目决策中,为了在推行绿色经济、碳排放控制的过程中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成本效益的分析可应用于低碳经济建设项目的规划决策,属于工程投资分析的范畴。在一般抽象化的企业层面,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决策同样遵循成本效益分析的原则,追求最优化决策。同时也有研究将行为经济学的研究成果纳入企业的决策目标中。基于企业最优化的决策目标,为了研究企业与政府等主体的互动是如何影响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决策的,本部分构建抽象的理论模型,刻画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行为。

具体而言,本部分从政策激励约束机制角度,基于建筑产业为情景,首先分析了绿色技术创新各参与主体的基本关系,然后运用委托代理论,就建筑企业在执行绿色技术创新政策时企业项目业主、政府和监管机构的博弈关系及效用关系进行分析。最后基于建设项目参与主体和政府监管机构的绿色技术创新的委托-代理模型,分析了此条件下的最优激励机制和监督成本,探讨企业在实施绿色技术创新过程中的风险承担、政府监管力度的影响因素和各主体参与合谋形成条件,为促进建筑产业的“碳锁定”破解和中国实现“高碳”经济模式向“低碳”经济模式的转换提供理论依据,也为第五章有关政府支持和鼓励不足的障碍因素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并就政府发展低碳建筑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监管机制和打击合谋方面提供积极建议。

有关委托—代理理论的最优激励机制研究方法,广泛应用于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间的合作研究。陈晓红等(2020)[139]关于污染治理外包服务的最优契约研究表明“对赌式”计费方式的契约菜单,可以解决道德风险问题。王先甲等(2019)[140]研究了PPP项目中,企业同时拥有能力和努力水平的、双重信息不对称下的最优激励机制设计问题,进一步探讨了企业公平偏好最优机制的影响,其研究表明:合理的激励机制能够起到信息甄别以及激励企业付出最优努力的双重作用。张宗明等(2013)[141]建立了甄别合作双方真实信息与激励合作双方共同努力的逆向选择模型,研究了该模型下的最优契约及其影响因素。

相对于主流的实证研究来说,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分析政府对企业绿色技术新的最优激励问题的研究较少。由于绿色技术创新参与主体的多样性,不同利益导向下的各参与主体有着不同的行为模式,决定了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决策的复杂性。绿色技术创新的成功实施,要充分考虑各参与主体的不同效益目标、管理模式和运作流程,加强主体间的协同合作。王猛均、陆洋(2011)[142]采用博弈论的效益分析了建设项目参与主体间的矛盾冲突,认为制度设计对建设项目行为主体的策略选择有明显制约和引导作用,有利于各参与主体的利益共享和合作共赢。施骞和赖小东(2011)[143]通过对低碳建设项目各参与主体的博弈分析发现:各参与主体在低碳技术创新实施的过程中存在各自的成本利益均衡,这种均衡会直接影响到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政府应针对不同的参与主体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并有效规避各参与主体的合谋,才能有效地推进低碳建设项目的发展。

可见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最优激励机制研究方法,可应用于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间的绿色技术创新协同研究。有些学者从不同角度构建各具特色的激励模型,着重解决激励过程中的不同问题。(www.xing528.com)

在业绩评估与激励设计上,王立平和丁辉(2015)[7]使用包含固定报酬的线性契约形式,构建了绿色技术创新激励模型,认为最优激励强度应与企业努力的边际产出水平正相关,与企业绝对风险规避系数、创新风险及成本系数负相关。佟岩和王云(2014)[144]假设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与努力程度挂钩的财政政策,二是与产出水平挂钩的税收政策,并根据研究结果认为政府的激励政策要“以税收激励为主,财政补贴为辅”。刘卫国和李乾文(2011)[145]根据委托—代理理论中的Malcomson模型,采用相对业绩的“锦标赛机制”,构建了两阶段契约的激励机制模型,指出政府对企业发展低碳经济及绿色技术创新的活动激励要有层次性和针对性,由此形成阶梯式一系列的激励结构。

在放开理性假设、考虑参与主体的行为偏差上,吴勇等(2012)[146]在构建激励企业发展低碳经济的机制模型时,考虑了企业过度自信的行为偏差,并认为政府的最优激励补贴应与企业的过度自信水平正相关,且存在理想的过度自信水平。

在参与主体选择上,施骞和赖小东(2011)[143]根据其所构建的发展低碳建筑技术创新的政府与项目业主间的激励模型,认为最优的奖惩因子可以引导项目业主付出最优的努力水平积极参与低碳技术创新,并进一步分析了政府、项目业主和监管机构的博弈关系,探讨了政府监管力度的决定因素以及各主体参与合谋的条件。张彦博等(2020)[147]基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企业间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建立了三者之间的激励考核模型,其分析表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考核系数和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合谋程度,对企业应用绿色技术的努力程度,分别有正向和负向的影响。

综上所述,在发展低碳技术创新、绿色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建设工程内部参与主体与政府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虽然政府可以采取立法形式,制定关于企业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但由于建设工程本身复杂性和参与主体多样性特点,使委托-代理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加之监督检查成本的存在,政府不可能完全了解企业在绿色技术创新发展方面所作的努力。因此,政府和企业之间存在逆向选择和隐藏行动的委托代理道德风险,政府作为委托人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监督和激励机制,从顶层设计、政策层面角度激励企业积极参与到国家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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