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1 环境规制的界定
环境规制是基于外部性理论提出的,旨在通过约束企业行为来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关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的政策工具选择的问题,有学者提出环境规制手段由显性手段和隐形手段组成(赵玉民、朱方明和贺立龙,2009)[97],显性手段包括命令控制和市场手段,隐性手段则指的是无形中由个体产生的环保意识、环保思维等,需要组织和个体直接指导或通ENGO等集体和组织行为间接促进政府和企业采取环保措施。有的学者认为应该将环境规制手段划分为两类,即依赖市场的经济手段以及政府管制(Demirel and Kesidou,2011)[98]。政府管制手段是指政府确定的污染物排放上限或标准,如排放标准和罚款,从而对企业施加压力,并鼓励企业对有害环境行为给予关注;基于市场的监管以价格或市场加政策为主,如税收抵免,刺激创新,以尽量减少污染和减少浪费,同时,使用排放超额费用或交易许可证以减少环境损害(Friske and Zachary,2019)[99]。对于价格型工具和数量型工具的效率问题,Weitzman(1974)[100]认为在确定性条件下,采用价格机制和数量机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经济效率是相同的;但在减排的边际成本不确定时,哪种工具更有效率则取决于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曲线的相对斜率。Hoel and Karp(2002)[101]对Weitzman模型进行了拓展,认为短期内,无论减排成本的不确定性是哪种形式,税收手段在效率上都要优于可交易配额手段。
绿色税制是指在税制设计或改革中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强化税收的环境保护和资源持续利用政策导向,通过绿色税种开征以及绿色税收政策的实行,实现环境-资源-经济一体化调控的税收制度体系(张艳纯、孙春晖,2009)[102]。绿色税制内容包括独立的与环境和资源保护相关的税种以及其他传统税种中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措施或条款(高萍、樊勇,2009)[103]。贾康等(2000)[104]将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已暂停征收)归入环境税制,并指出排污费是一种“准税收”。葛玉御(2016)[105]认为约束性绿色税制可以分为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其中,环境税有助于环境治理,资源税有利于促进资源合理利用,而消费税通过税目的设置对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兼具作用。
环境税的界定范围在各国情况有所不同,OECD组织认为,环境税是政府强制、无偿征收的所有有关环境税基的税收。我国的环境税的主要征税对象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等四类应税污染物。环境税属于行为税,目的在于通过将污染行为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促使纳税的企业采取保护环境的行为。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首次提出税收的外部性理论,指出环境税有可能矫正环境污染所导致的负外部性,并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贺娜和李香菊(2018)[106]将环境税分为狭义环境税、类环境税与广义环境税:狭义环境税指的是由排污费转移过来的税收,类环境税是在狭义环保税的基础上增加车船税、城建税、资源税、车船税等,广义环境税是在类环境税的基础上加上增值税。这个定义已接近于与上述的绿色税制。
2.5.1.2 环境税与企业技术创新(www.xing528.com)
国内外的学者对于环境规制以及企业技术创新的研究较为丰富,较早可以追溯到Poter and van de Linde(1995)[107],他们提出著名的波特假说,即当组织试图提高资源利用的环境效率时,可能会进行创新,这有助于改善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Requate(2001)[108]对波特假说进行了发展,他提出,技术标准和许可交易排放限额不会激励技术创新,因为超出配额义务的创新是没有好处的,只有征收环境税才能促进企业对新技术的大量投资。一些研究支持和佐证波特假说。Ghisetti and Quatraro(2013)[109]认为,为了应对严格的环境法规对企业成本施加的压力,企业会开展创新活动,包括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江珂和卢现祥(2011)[110]基于1997-2007年的省级面板数据得出环境规制能够促进中国中部、东部和西部的技术创新。但是,也有一些研究得出与波特假说相反的结论,如Leeuwen and Mohnen(2017)[111]以及Zhao and Sun(2016)[112]的研究表明,二者呈现负相关的关系,环境监管有可能抑制技术创新的效率,降低制造业的生产率。Shi et al.(2018)[113]估计了中国碳排放和交易试点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影响,认为这一政策严重抑制了受监管和非管制企业的创新。然而,也有学者的研究表明波特假说失效,即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并不相关,如Yuan and Xiang(2018)[114]通过对中国清洁生产标准的检查研究,指出环境规制对创新没有影响。
关于绿色税收对环境污染治理的效用问题,有相关研究基于碳排放征税提出不同论点,Sinn(2008)[115]提出了“绿色悖论效应”的观点,他认为环境规制的执行很难有效地抑制碳排放水平,相反还会加速化石能源的消费,带来碳排放量的增加。国内外诸多学者得出了与Sinn基本一致的结论,认为没有完美的环境规制能降低污染(Van der Ploeg and Withagen,2012)[116],我国环境规制的政策手段未能有效使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减少碳排放,即不存在“倒逼效应”,而是“倒退效应”(张先锋、韩雪和吴椒军,2014)[117]。但是也有学者持相反观点,认为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在绿色税制下的经济主体会通过成本效益分析,采取加强污染治理或者采用更清洁的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的排放的行为使得污染外部性成本内部化(秦昌波等,2015)[118]。徐保昌等(2016)[119]认为环境规制对碳排放的直接影响轨迹呈倒U型曲线,而现阶段中国的环境规制可以有效遏制碳排放,即存在“倒逼结构”;李青原和肖泽华(2020)[120]研究发现,排污收费从外部压力和内部激励“倒逼”了企业绿色发明专利成果的产出,当企业资源基础较强时此效应更强。付莎(2018)[121]通过实证发现狭义和广义的绿色税收都显著抑制碳排放,并且中国的碳排放存在着明显的路径依赖效应,东中西部的效应存在差异。此外,征收绿色税费对企业污染排放的效用还受到政府征管力度的影响,包群等(2013)[122]认为改善环境治理不仅需要环保立法,还需要严格的执行力度;Dasgupta et al.(2001)[123]通过利用1987~1993年省际的数据研究表明,地区间实际征收率的变化是因为对环境污染程度的评价和税收执行力在地区间存在差异。地方污染的排放很有可能是企业与当地环保部门博弈的结果,导致环保立法无法执行,从而产生了不同地区的执法力度不同而使绿色税制对地区污染排放的影响效果不同。
细化到环境税与企业技术创新方面的研究,Jaffe and Palmer(1997)[124]利用长达16年的丹麦等国制造业企业的面板数据,研究了企业环境保护费用支出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发现二者之间有显著关联,且技术创新的反应略微迟钝。Greenstone et al.(2012)[125]研究了1972-1997年间,美国的环境规制对产业生产效率之间的关系,最终却发现环境规制会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李香菊(2017)[126]等人利用2005-2014年的省级面板数据,得出中部、东部和西部的环境税征收都能推进技术创新,并且经济越发达影响效果更大。范丹(2018)[127]等学者利用省级面板数据对中国的环境税进行研究,得出经济发展水平越高越能实现“双重红利”的结论。也有学者的研究表明,环境税与技术创新的关系呈现“倒U形”,即技术创新随着环境税的征收而上升,然而环境税增加到一定程度以后,技术创新的水平开始下降(张倩和曲世友,2013)[128]。刘诗源等(2020)[129]的研究表明,税收激励显著地促进了企业R&D投入,且主要作用于成熟期的民营、高科技、制造业企业的发明授权。田翠香(2020)[130]采用斯塔克尔伯格主从博弈模型,探讨环境税的影响,发现超过边际减排成本的环境税税率才能起到激励企业开展绿色技术创新的作用,税收优惠显著激励了清洁生产技术创新。胡才龙等(2020)[131]基于税收激励模型,认为税收征管正向影响技术创新,并进行了实证分析检验了结论。
综上,国内外学者们对环境规制与企业技术创新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国内学者大多认同波特假说,即认为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正面作用,并得出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有“倒U形”关系的结论。在环境税与技术创新方面,在宏观视角的讨论较多,却缺乏对微观角度的探讨。既有研究多从区域间政策差异入手,而鲜有对企业本身的影响进行研究,但作为环境税的作用对象,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要力量,企业是否会对环境税的征收做出反应,环境税是否能够消除由于环境污染导致的负外部性并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仍亟待研究。另外,在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影响关系方面的研究,仍缺乏环境规制对企业负向约束方面的研究。虽然国外有大量文献研究环境税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但更多的是讨论税收福利、政府补助对企业的正面激励,却较少着眼于有可能引起企业环境压力的约束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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