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采取所有合理的方法后,仍然不能获得采用某项规定所必需的相关信息,而导致无法采用该项规定,则该项规定在此时是不切实可行的。对于以下特定前期,对某项会计政策变更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进行追溯重述以更正一项前期差错是不切实可行的。在某些情况下,调整一个或者多个前期比较信息以获得与当期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是不切实可行的。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采取所有合理的方法后,仍然不能获得采用某项规定所必需的相关信息,而导致无法采用该项规定,则该项规定在此时是不切实可行的。
对于以下特定前期,对某项会计政策变更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进行追溯重述以更正一项前期差错是不切实可行的。
第一,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的累积影响数不能确定。
第二,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对管理层在该期当时的意图做出假定。
第三,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对有关金额进行重大估计,并且不可能将提供有关交易发生时存在状况的证据(例如,有关金额确认、计量或披露日期存在事实的证据,以及在受变更影响的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的证据)和该期间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信息这两类信息与其他信息客观地加以区分。(www.xing528.com)
在某些情况下,调整一个或者多个前期比较信息以获得与当期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是不切实可行的。例如,某个或者多个前期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据难以收集,而要再造会计信息则可能是不切实可行的。
对根据某项交易或者事项确认、披露的财务报表项目应用会计政策时常常需要进行估计。本质上,估计是主观行为,而且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做出。当追溯调整会计政策变更或者追溯重述前期差错更正时,要做出切实可行的估计更加困难,因为有关交易或者事项已经发生了较长一段时间,要获得做出切实可行的估计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往往比较困难。
在前期采用一项新会计政策或者更正前期金额时,不论是对管理层在某个前期的意图做出假定,还是估计在前期确认、计量或者披露的金额,都不应当使用“后见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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