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项应付款与政府补助账务处理方面的区别
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可按资本性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收到或应收的资本性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对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上述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专项应付款。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主要形式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等。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收到政府补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计提折旧或摊销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即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确认相关费用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专项应付款与政府补助税务处理方面的区别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www.xing528.com)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除以上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及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权益性投资之外,均应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的规定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专项应付款应注意的问题
(1)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需建立台账管理,以便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及资金拨付部门的检查。
(2)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做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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