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税外)。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对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不再征收消费税;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委托加工物资,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会计处理上,也要区分上述不同情况。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待用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时,不需要再交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对方代扣代交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待用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生产出应纳消费税的产品销售时,再交纳消费税。
【例11-26】凌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B企业加工材料(非金银首饰),原材料价款为150000元,加工费用为60000元,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为6000元,材料已经加工完毕并验收入库,加工费用尚未支付。该企业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
第一步,如果凌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委托方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150000
贷:原材料 150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 66000
贷:应付账款 66000
借:原材料 216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16000(www.xing528.com)
第二步,如果凌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委托方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150000
贷:原材料 150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000
贷:应付账款 66000
借:原材料 21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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