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是企业为了获得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资源的经济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日趋多元化,除传统的经过原材料投入、加工、销售方式获取利润外,还可以通过采用投资、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拓宽生产经营渠道、提高获利能力。企业对外进行的投资,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从性质上来划分,可以分为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从管理层持有意图方面来划分,可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以及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2014版)规范了符合长期股权投资条件的权益性投资的确认、计量结果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明确界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是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正确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投资,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版)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子公司不纳入合并报表的情况除外。
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这里所说的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重大影响体现为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通过在被投资单位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重大影响。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一方面应考虑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股份,同时要考虑企业及其他方持有的现行可执行潜在表决权在假定转换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后产生的影响,如被投资单位发行的现行可转换的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影响。(www.xing528.com)
企业通常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来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①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享有相应的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经营政策的制定,达到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目的。②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包括股利分配政策等的制定。这种情况下,因可以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提出建议和意见,从而可以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③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有关的交易因对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经营具有重要性,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到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④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而这些管理人员有权力负责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从而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目的。第五种情形,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因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投资企业的技术或技术资料,表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三是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共有的控制。合营企业的特点是合营各方均受到合营合同的限制和约束。一般在合营企业设立时,合营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在所设立合营企业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必须合营各方均同意才能通过。该约定可能体现为不同的形式,例如可以通过在合营企业的章程中规定,也可以通过制定单独的合同作出约定。共同控制的实质是通过合同约定建立起来的、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共有的控制。在经营实务中,要确定是否构成共同控制,一般可以考虑以下情况作为确定基础:①任何一个合营方均不能单独控制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②涉及合营企业基本经营活动的决策需要各合营方一致同意。③各合营方可能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任命其中的一个合营方对合营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但其必须在各合营方已经一致同意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范围内行使管理权。当被投资单位处于法定重组或破产中,或者在向投资方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的长期限制情况下经营时,通常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可能无法实施共同控制。但如果能够证明存在共同控制,合营各方仍应当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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