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存货的期末价值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与成本的比较为基础加以确定。
对于材料存货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确定其期末价值。
第一种情况,对于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预计高于成本,则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这里的“材料”是指原材料、在产品、委托加工材料等。“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中的成本是指产成品的生产成本。
【例4-35】凌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用于生产产品的甲材料,账面成本为170000元,市场价格已经跌至150000元;由于该材料市场价格的下降,导致用该种材料生产的产品售价也发生了下降,由原来的420000元降至400000元;如果将甲材料加工成产品,估计尚需投入人工和制造费用180000元,估计销售费用和税金30000元。
用甲材料生产的产品的可变现净值为370000元(400000元-30000元),生产成本为350000元(170000元+180000元),可变现净值370000元大于生产成本350000元,表明用甲材料生产的产品最终并没有发生价值减损,因此,甲材料仍然应按170000元列入资产负债表中,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二种情况,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可变现净值计量,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www.xing528.com)
【例4-36】凌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用于生产产品的乙材料,账面成本为400000元,市场价格已经跌至360000元;由于该材料市场价格下降,导致用该种材料生产的产品售价也发生了下降,由原来的750000元降至680000元;如果将乙材料加工成产品,估计尚需投入人工和制造费用230000元,估计销售费用和税金80000元。
用乙材料生产的产品的可变现净值为600000元(680000元-80000元),生产成本为630000元(400000元+230000元),生产成本630000元大于可变现净值600000元,表明用乙材料生产的产品最终发生了价值减损,乙材料应当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乙材料可变现净值=680000-230000-80000=370000(元)
凌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30000元(400000元-370000元)计提减值准备,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按可变现净值370000元列示在存货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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