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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的详细流程解析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经过程序,进行立案检查。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

税务稽查的详细流程解析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税务稽查流程包括:选案,编写税务稽查预案,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被查对象并调取相关账簿、资料,实施检查,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撰写《税务稽查报告》,移交审理部门,执行。

一般来说,各级税务机关设有税务稽查局或者相应稽查部门。在稽查局内部又设置:选案部门、检查部门、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税务稽查程序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选案。税务稽查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社会公共信息;其他相关信息等。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经过程序,进行立案检查。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其二,检查。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检查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

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检查人员有权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

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被查对象不可以有如下行为:①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的资料;②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的资料;③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的资料;④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行为。

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

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案件来源;②被查对象基本情况;③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④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⑤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⑥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⑦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⑧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⑨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⑩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www.xing528.com)

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其三,审理。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审理人员应当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①被查对象是否准确;②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④是否符合法定程序;⑤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⑥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⑦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①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②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③不符合法定程序的;④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⑤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②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③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④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⑤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⑥其他相关事项。

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审理基本情况;②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③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④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⑤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⑥审理人员、审理日期。

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①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②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③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④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②检查范围和内容;③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④处理决定及依据;⑤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⑥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⑦告知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⑧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⑨处理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②检查范围和内容;③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④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⑤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⑥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⑧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②检查范围和内容;③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④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税务稽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②检查范围和内容;③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④检查结论;⑤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其四,执行。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被执行人在限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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