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政府税收征管审计的机关,是国家审计机关。其设置分最高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署是我国最高审计机关;地方审计机关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政府税收征管审计主要是指国家审计部门对税收征管部门(税务、海关、财政预算部门等)的政府财政审计。
国家审计机关在税收征管审计中,坚持依法审计原则和独立审计原则,享有:①监督检查权(包括要求提供资料的权力、检查的权力和调查取证的权力);②采取强制措施权;③提请协助权;④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⑤处理处罚权;⑥建议纠正处理权等。
国家审计署涉及税务审计的主要机构有:财政审计司(负责对国家的财政预算收入(含税收)支出的审计工作)、电子数据审计司和税收征管审计司。
国家审计署财税海关审计局,负责审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及上述部门(单位)在京下属单位,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税博物馆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承办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www.xing528.com)
国家审计署的派出机构包括: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兰州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
这些特派办根据审计署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审计署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审计省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审计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单位驻地方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驻地方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审计中央所属驻地方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审计中央投资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各省的审计厅负责对省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省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所设的财政审计处,负责组织审计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省辖市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财政部门也一定程定承担税务监督、检查和审计的职能。
地区及县市的政府审计部门承担各自法律规定的税收征管审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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