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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税务审计状况调查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23年南方革命政府成立审计局,随后又成立检察院接管审计局工作。1921年护法军政府成立,广州政府颁布《广州市审计处暂行章程》。广东革命政府时期初步确立了“监审一体”的审计体系,由监察院行使审计职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时期,1922年5月最早设立了审计监督机构。1926年3月29日公布了《审计局组织法》,对审计局的人员构成与职责作出规定。

民国时期税务审计状况调查

民国时期(1911—1949年),我国建立了较为全面的审计制度和体系,其特点包括:将审计列入国家大法、政府设立审计专门机构、制定审计法、监审合一、扩大审计范围等。审计活动包括涉及赋税的盐务收支审计和盐务内部稽核。税务审计从属于政府预算执行审计,国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全面审核印花税、烟酒税、统税、矿税、关税盐税等财税收入,监查税收征收部门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税务审计偏重于收入较多的海关、盐务等国家机关或公营单位赋税收入的审计。

在这一时期,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政权,也非常重视审计工作。1934年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审计条例》;1946年陕甘宁边区颁布了《审计暂行规程》;1948年颁布了《陕甘宁晋绥边区暂行审计条例》。其中就有涉及财政收支、赋税审计的内容。

20世纪初,审计作为官制改革和分权的重要内容被立宪派提了出来。民国元年(1912年)在国务院之下设立审计处,各省均设立了审计分处。随后1914年公布了审计法,即成立审计院,1915年还公布了审计官惩戒法。1923年南方革命政府成立审计局,随后又成立检察院接管审计局工作。民国时期的审计制度始于民国初年,依据政权的变动与更迭,又可分为北京政府时期的审计制度、南方革命政府时期的审计制度、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审计制度三个部分,不同阶段审计制度与审计机构的表现形式也有所不同。

辛亥革命后,各省纷纷宣布独立,实行地方自治。受清末新政的影响,多数省份成立审计机构,例如:广东省的核审院,湖南省的会计检查院,云南的会计检查所,陕西的会计检查处,湖北及江西的审计厅,贵州的审计科,吉林的审计长等。民国元年10月,北京政府颁布《审计处暂行章程》,暂设审计处,隶属国务总理,掌管全国会计监察事务,审计处长官由大总统任命。在各省设审计分处,隶属审计处,不受地方官署领导。

1921年护法军政府成立,广州政府颁布《广州市审计处暂行章程》。1923年3月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成立后颁布了《大本营》条例,大本营设五部两局,即:军政部、外交部财政部建设部内务部法制局、审计局。“审计局掌管各官署职官出纳事宜”。1924年4月,大本营颁布《陆海军审计条例》,由军政部掌管陆海军各种经费出纳及军用物品与军有产业之保管处理的审定权,这也是军队审计制度在近代中国的最早实践。同年5月,改审计局为审计处。南方革命政府在大本营时期,采用审计局和审计处的审计机构,并开始引入军队审计制度。广东革命政府时期初步确立了“监审一体”的审计体系,由监察院行使审计职责。(www.xing528.com)

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迁至南京,南京国民政府成为国民党唯一合法政府。南京政府在经济上要求统一财政,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确定预算,整顿税制,缩减财政开支,整顿金融,统一货币,加强国家经济基础建设。审计工作在支援军事、紧缩财政和恢复经济的时局中显得很重要,审计机构因此得到扩张。

1928年2月,南京政府颁布《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为整顿财政,决定设立审计院,将其从监察院中独立出来。同年4月,颁布了《审计法》,共计23条,审计院直接对国民政府负责,并拟在地方设立审计分院。7月审计院成立,9月审计院开始核签支付命令,这是国民政府审计机构实行事前监督的开始。1928年8月,国民政府实行五权分治,政府下设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10月颁布《监察院组织法》,法律规定,监察院下设审计部,审计部掌理国民政府及各省各特别市政府每年的收支决算、国民政府所属所机关每月收支计算和特别会计的收支计算。审计部取代审计院,审计机构又回到“监审一体”的模式。南京政府时期的审计制度长时间保持“监审一体”的模式,审计相关法律完备,审计机构完善并具一定规模,组织严密,分工细致,形成完备的审计体系。民国时期审计制度不仅保证了财政的正常运转,对加强吏治,缓和社会矛盾也起了积极作用。但当时国内外战乱不断,国民政府收支极不平衡,吏治腐败,使审计制度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时期,1922年5月最早设立了审计监督机构。1926年3月29日公布了《审计局组织法》,对审计局的人员构成与职责作出规定。1933年9月,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第49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央审计委员会,独立于财政部门。同时,中央政府颁布了苏区第一部审计法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审计条例》。审计机构与制度不断完善,尽管审计机构设置并不统一,但审计委员会一直保持,还各自颁布了《审计员办事规则》《审计条例》《审计规程》等,有效地指导与规范了审计工作。这些为新中国审计机构设立与审计制度完善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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