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历史考究,我国夏商时期就有审计的萌芽。西周的《吕刑》、春秋战国的《效律》均有对政府审计活动的记载。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出土文物《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有赋税审核的记录,吐鲁番文书反映了当时的审计活动。隋唐时期,不仅出现了御史台、三司等具有审计职能的机构和官职,还出台了比部格、比部式、勾账式等审计法规。五代宋朝出现了审计院这样的审计机构,国家对审计官员查出税收亏欠问题给予奖励,对记录钱粮的会计账簿、凭证实行严格审查。到了辽夏金元时期,检校所、照磨官和御史台等财政管理部门的机构和官职行使国家审计的职能。明朝的都察院、户部,清朝的都察院、户部和工部,均具有审计职能,只是审计分工有差异。光绪时期的《钦定台规》,对赋税审计有专门的规定。
总体上说,在我国古代,税务审计主要是隶属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范畴,有相对独立的机构和人员,是审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以账簿凭证为主的税赋监督检查手段。
由于我国古代的审计基本上都是政府主导的税务审计,古代的税务审计发展史基本上就算我国古代审计史。公元前11世纪至1840年为我国古代审计阶段。
我国国家审计产生于西周时代,其主要标志是“宰夫”一职的出现。在周朝官制天官系统中,大宰、小宰和司会等官职均与审计职责有关。大宰为天官之长;大宰每三年要对各级官吏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并根据功过进行奖惩。小宰为大宰属员,协助大宰。小宰的属员宰夫是周代官厅审计的主持者,是主管“治朝之法”的官员,他不掌管任何财物收支,只负责对各官府的财政收支进行全面审查,就地稽查财物收支情况,监视群吏执行朝法,以维护国家的利益,如发现违法乱纪的事情,可越级向天官乃至国王报告,加以惩处,对用财得当者,给予奖励。(www.xing528.com)
秦汉时期是审计与会计由合一而渐次分离,审计走向独立的阶段,秦代实行御史制度。国家设御史大夫直接辅佐皇帝,行使对国家政治和财政的监督工作。在全国三十六郡设监御史,负责郡、县的政治和财政监察工作,全国上下形成了完整的科层管理。汉承秦制,仍由御史大夫兼上计之职,行使监察大权,并制定了有关上计实行办法的“上计律”,更加完善了自春秋战国时期所形成的上计制度,从而使我国审计与法相联系,成为我国审计立法的开端。
隋、唐两代,在“刑部”下设“比部”,进行审计。比部是独立的审计组织,独立于财政部门之外,行使司法审计监察权,专管“勾稽天下财赋”。
宋代,除在刑部之下设有比部外,北宋初还在太府寺内设审计司,并在宋太宗淳化三年(公元992年),设诸军请司专勾司,专门审查军政开支。后于南宋改“诸军诸司专勾司”为“审计院”,从此,“审计”一词,不仅成为我国审计机构的命名,而且成了我国财政财务监督的专用名词。元朝取消了比部,户部行使审核会计报告权。明、清时期,比部职权虚有其名,另设六科,十三道监察御史,构成独立的监察系统,即所谓的科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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