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副部长 翟浩辉
在全国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时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联合发布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水价办法》),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水利改革与发展的一件大事。
水资源是国家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资源问题和水价改革工作。温家宝总理指出:“要抓紧改革水价形成机制。水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要运用价格杠杆来达到节约使用的目的,现行的水价偏低,不利于节约用水,也不利于供水事业发展。要通过改革,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水价办法》从起草到现在已有十年的历程,在起草过程中,根据中央新时期的治水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要求和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保护的实际情况,对办法及时进行了修改;广泛参考了国外水价核定和管理的做法,吸收了国内各地水价改革成功的经验;多次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水价办法》从五个方面较好地体现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客观要求:
一是以促进节约用水为核心内容,以水资源赋存状况为定价依据来调整水的供求关系。
《水价办法》确定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这种灵活的调价机制,改变了长期以来水价一定多年不变的状况,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水价杠杆的调节作用。
《水价办法》把超定额累进加价、丰枯季节水价和死库容水价等根据水资源丰缺状况和供求关系核定水价的制度,作为水价形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水资源短缺的特殊时期合理确定供水价格,抑制用水需求,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水价办法》充分考虑了水利工程可持续运行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键作用,把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作为今后水利工程水价改革的方向。这将使水利工程最基本的维修养护经费得到有效解决。随着两部制水价的逐步推行,水利工程和设施带病运行的状况将会得到极大的改善。
二是兼顾效率与公平,较好地体现了水利工程供水的商品属性和社会公益性。
长期以来,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一直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没有真正纳入商品定价范畴。使价格机制不能真实地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不能真实地反映出水资源的供求关系,不能引导人们自觉调整用水数量和用水结构,导致了水资源短缺、用水浪费和水资源配置低效率同时并存。《水价办法》一方面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纳入商品价格范畴进行管理,进一步确立了水利工程供水的商品属性,有利于通过市场机制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把有限的水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和效率更高的环节。另一方面,《水价办法》在发挥价格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的同时,充分考虑了我国农业还是弱质产业,需要国家给予扶持的实际情况,把农业用水定位为一种特殊商品,明确规定在核定农业水价时不计税收和利润。在调整农业水价时,要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逐步到位。使水价杠杆在调节水资源供求关系,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的同时,较好地保证全社会的用水公平。
三是规范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构成,使水利工程供水更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www.xing528.com)
《水价办法》除明确水价核定原则和适时调整机制外,还规范了价格构成,明确水价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并规定了相应的核算原则,使水价核定有了章法。避免了定价的随意性,切实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利益,使水利工程供水行为更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同时,《水价办法》还对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做了专门的规定。明确应使供水经营者在经营期内具备补偿成本、费用和偿还贷款、债券本息的能力并获得合理的利润。为水利基础设施引入社会资金铺平了道路。
四是明确了分级管理权限,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能及时有效地调整水资源供求关系。
《水价办法》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权限和申报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价格管理权限。《水价办法》对管理权限的规定为各地创新形式多样、反应灵敏、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水资源状况的水价制度,全面推进水价改革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证。
五是明确了政府监督管理职责和供用水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有效地保护了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
《水价办法》清晰地界定了相关各方的权责,对价格的制定与执行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供水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提高供水服务质量。用水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付水费。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查处。《水价办法》在为水资源配置提供价格激励的同时也明确了违规的成本和法律责任,从制度上有效解决了擅自变更水价、用水不交水费、截留、平调、挪用和减免水费等现象的发生。避免了不必要的矛盾和扯皮,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水价秩序。
《水价办法》的颁布,使我国水价改革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意义深远,作用重大。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紧密联系水价改革的实际,积极主动地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水价办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把水价改革推向一个新水平。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做好水价改革工作,不断推进水利改革与发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是水利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事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能否实现的大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把认真学习《水价办法》,积极推进水价改革作为水利系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水价办法》的主要精神和具体规定,以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自觉性。水价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水价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关键之一是要争取全社会对水价改革的理解与支持,而做好《水价办法》的宣传工作则是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理解与支持的重要环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水价改革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扎扎实实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宣传使全社会及时了解水价改革的新政策,提高节约用水的自觉性。
三、加强水价改革的理论创新和骨干队伍的政策培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改革理论创新的领导和指导,以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它各方面的创新,在水价改革实践的基础上探索前进。要研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水价杠杆优化配置水资源,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如何加强政府对水价的宏观调控,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兼顾用水公平与效率;如何通过理论创新,运用价格杠杆确保水利工程可持续运行、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不受破坏和用水户有足够的经济支付能力等等,这些都是推进水价改革,利用价格杠杆优化配置水资源急需解决的理论课题。同时,要加强水价改革骨干队伍的理论培训,提高骨干队伍的政策水平和解决水价改革实际问题的能力。这是水价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当前,要认真做好《水价办法》的政策培训。水利部要组织各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大中型水管单位水价工作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进行《水价办法》的政策培训。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做好本地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广大水价管理工作者掌握水价改革的基本理论,水价核定的基本原则和水价确定的具体方法,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供水的价格改革。
四、以贯彻《水价办法》为突破口,全面整顿水价秩序,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水价改革涉及广大用水户的切身利益,水利系统必须把落实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水价改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水价办法》的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订本地的《水价办法实施细则》,开展供水成本测算和审核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终端水价制。在推进水价改革的同时,要全面整顿农业供水末级渠系的水价秩序,彻底取消水费计收中的搭车收费及截留挪用现象,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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