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水价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签订供用水合同”。签订供用水合同是约束双方履行职责的最有效方式。供水经营者除无法抗拒的自然因素外,未按合同正常供水,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样可以促使供水单位改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提高供水服务质量。
《水价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签订供用水合同”。签订供用水合同是约束双方履行职责的最有效方式。供水合同由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签订,规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供水经营者除无法抗拒的自然因素外,未按合同正常供水,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样可以促使供水单位改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同时合同也规定用水户要按约定按时足额交纳水费,逾期不交者,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目前,我国大中型的水利工程基本上都是由国有水管单位经营管理的。一方面这些单位是国有事业单位,另一方面水利工程水费长期以来被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这就使得许多国有水管单位缺乏应有的服务意识,也缺乏应有的责任感,不会主动通过合同管理来改进自己的服务质量和增进责任感,即使与用户签订了供水合同,其内容也都是比较简单的,给用水户规定的责任多,给自己规定的服务内容少。随着《水价办法》的施行和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向经营性收入的转变,供、用水户之间所签订的供用水合同的内容将会越来越丰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将会越来越明确,有关水费的纠纷和争议也将逐步减少,水费的实收率也将逐步提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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