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委托代收水费时,供水经营者要与被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授权其向合同中规定的用水户收取水费,除委托手续费外,其余水费要全部交供水经营者。近些年来,一些省份印制了全省统一的票据,实行开票、送票到用水户,有效遏制了乱收费加价现象。实践证明,印制水费计收专用票据,开票、送票到农户,对于规范水费计收秩序起到了十分重要作用。
《水价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水费由供水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它单位或个人无权收取水费”。这一条明确规定了供水经营者是水费的计收主体。在收取方式上,供水经营者可直接收取,也可以委托其它单位、个人收取水费。
在委托代收水费时,供水经营者要与被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授权其向合同中规定的用水户收取水费,除委托手续费外,其余水费要全部交供水经营者。没有签订委托合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向用水户收取水费。为了避免乱收费现象,供水经营者在收取水费时应向用水户开具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否则用水户有权拒绝交费。近些年来,一些省份印制了全省统一的票据,实行开票、送票到用水户,有效遏制了乱收费加价现象。例如:陕西省自1997年在省直属灌区推行终端水价制,至2002年,省属十一个大型灌区实行了“一价到户”和“一票收费”。“一价到户”即省价格主管部门延伸定价范围,制定了包含供水过程各个环节的到农民地头的终端水价;“一票收费”即水管单位“开票、送票、收费”到用水户,水票上注明了水量、水价和水费,农民仅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终端水价缴纳水费,此外不再缴纳任何与用水有关的费用。实践证明,印制水费计收专用票据,开票、送票到农户,对于规范水费计收秩序起到了十分重要作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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