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费收取权
《水价办法》规定:“水费由供水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它单位或个人无权收取水费”。委托收取水费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订委托收取水费合同后,被委托方才能收取水费,否则属于乱收费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2.水费使用权
《水价办法》规定:“水利工程水费是供水经营者从事供水生产取得的经营收入,其使用和管理,按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因此,供水经营者要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规定使用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
3.中止供水权
《水价办法》规定:“用水户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付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www.xing528.com)
中止供水实质是中止供水合同的具体形式,属于经济纠纷问题,而不是水事纠纷。供水经营者中止给用水户供水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由于中止供水是中止供水合同的具体形式,因此,中止供水应按照解除合同的程序进行。第一,中止供水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由于用水户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付水费和违约金,已经符合《合同法》第94条第三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规定,具备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供水经营者可以解除供水合同,中止供水。第二,必须通知用水户。《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应当采用通知的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仍然履行合同的情况,从而遭受损害。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对方当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认为不符合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能否解除合同。因此,供水经营者应在中止供水之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水户,说明什么时间停止供水,为什么停止供水。
(2)必须注意“合理期限”。合理期限是指从应该缴水费的第一天开始到停止供水时的具体时间,合理期限的上限在《水价办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实施办法时或下达水价执行文件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也可在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签订的供用水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例如《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多次催交水费无效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限制供水和停止供水。农业用水没有交清上年水费的可停止供水,其它用水半年以上不交水费的可停止供水。待交清水费及滞纳金后可继续供水。”它规定农业用水的合理期限为第一年停水开始到第二年供水时,非农业用水的合理期限为半年。《厦门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定:“供水企业应与用户签订供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用户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每逾期一天加收水费额3‰的滞纳金。逾期两个月不交的,供水企业有权停止供水,用户补交有关费用后,供水企业应迅速恢复供水。”这里规定的合理期限为两个月。
(3)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签订的供用水合同中要明确中止供水的具体事宜。明确中止供水的具体条件,按照合同规定因拖延或拒交水费而中止供水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水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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