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布水价的义务
依据《水价办法》规定,水利工程供水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因此,水价管理部门要对制定的水价进行公开发布。公布从形式上划分,有书面和口头,包括文件、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从时间上划分,有事前公布和事后公布,水价一般采用事前公布。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可以规范政府的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的透明度,便于经营者执行,也便于用水户监督。
2.宣传水价的义务
水价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水价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关键之一是要争取全社会对水价改革的理解与支持,而做好《水价办法》的宣传工作则是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理解与支持的重要环节。
3.适时调整水价的义务(www.xing528.com)
《价格法》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由于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以及不同时期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目标不同,水价管理部门应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对水价进行调整,以使水价符合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对此,《水价办法》明确规定:水价要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水价管理部门在调整水价时,要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审批。
4.开展成本调查及听取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意见的义务
《价格法》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价格、成本调查是指对商品和服务生产经营过程中价格和成本构成因素情况的了解,是定价的一项基础工作,是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科学性的重要保证。因此,在制定水价时,首先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考核供水成本,搜集利润和税金等有关资料,为制定水价提供依据。其次,还要听取用水户、供水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多听取各方的意见,可以减少定价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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