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水价进行管制的必要性
根据《价格法》、国家及地方定价目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属于政府定价的范围。
水是人类生活、生产所必须的基本物质,具有不可替代性,水利工程供水与农业的发展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大关系,是重要的基础性商品。水价的高低与大多数产品的生产成本、大多数人民的生活必要支出有着直接的关系,特别是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的水价,涉及到农村、农业、农民“三农”问题,水价不合理可能会将经济问题激化为社会问题,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特别是农村社会的稳定,有必要对水价进行管制。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紧缺的国家,水资源属于稀缺的自然资源,水利工程供应的水属于资源稀缺性的商品,属于需要限制消费、减少需求、节约使用的商品,有必要对水价进行管制。由于水资源的自然特性,水利工程供水具有市场固定性的特征,供水经营属于不适宜竞争形成的区域自然垄断的经营,为了维护用水者的权益,防止供水经营者利用垄断优势谋取不合理的利益,体现社会公正与公平,有必要对水价进行管制。因此,为了提高水的供给与需求的效率,维护供水经营者、用水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水价进行管制。
2.水价管制的主体与形式
《水价办法》第五条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据此规定,水价管制有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两种形式。
实行政府定价的水价,是指依照《价格法》、《水价办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水价。(www.xing528.com)
实行政府定价的水价,定价主体是政府,具体水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凡实行政府定价的水价,不经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非民办、民营的水利工程(主要指国有水利工程)水价实行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水价,是指依照《价格法》、《水价办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中准水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供水经营者制定水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水价是一种具有双重定价主体的水价形式,由政府规定中准水价及浮动幅度,引导供水经营者据以制定具体水价。政府通过制定中准水价和浮动幅度,达到控制水价水平的目的,供水经营者可以在政府规定的中准水价和浮动幅度内灵活地制定、调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水价既体现了国家行政强制性的一面,又体现了供水经营者定价相对灵活性的一面。
民办民营水利工程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主要包括群众管水组织管理的末级渠系工程(主要是斗渠、农渠等,也有包括支渠的),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的水利工程,个人或集体管理的机井、小提灌站、小塘坝等小型水利工程。如,甘肃省白银市东坪电力提水工程灌区实行参与式管理,灌区由用水者协会管理,属民营水利工程,该工程的水价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政府指导价,具体的水价水平由用水者协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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