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类水价制度的内涵及实行的作用
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水价是指在年度内的不同时段,在基准水价的一定幅度内上下调整水价水平,用价格手段调节用水户在丰枯季节的用水需求。如,在春灌、冬灌期间计量水价保持不变,夏灌期间计量水价上调,秋灌期间计量水价下调。实施两类水价制度,可以充分利用水价的杠杆作用,调节用水户在特定时段的用水需求,使用水行为适应水源的年内变化规律,缓解枯水季节供需水矛盾,提高供水与用水的效率。
丰枯季节水价与季节浮动水价的区别是,丰枯季节水价属于政府定价,季节浮动水价属于政府指导价。丰枯季节水价在不同季节的水价水平是由有定价权的部门批准,在同一季节内是固定的;季节浮动水价是由有定价权的部门批准不同季节的基准水价和浮动幅度,供水经营者根据丰枯情况,自主选定浮动幅度,确定执行价格。
2.两类水价核定的基本方法
首先要按照《水价办法》有关计量水价的规定核算出基准水价,其次计算水价在特定的时间段的具体价格水平,具体价格水平是在基准水价的一定幅度上下调整,并且,供水经营者因上调水价多收的水费与因下调水价少收的水费要大体相当。具体步骤:
第一步,核算基准水价。基准水价按《水价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计算计入水价的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除以多年平均供水量,得基准水价;
第二步,以多年平均供水量中各个季节的供水量为权重,计算不同季节的具体价格。公式如下:
多年平均供水量×基准水价=第一季度供水量×基准水价×k1+第二季度供水量×基准水价×k2+第三季度供水量×基准水价×k3+第四季度供水量×基准水价×k4
k1、k2、k3、k4是基准水价的调整系数,在供需水比较平衡的季节,系数可以为1,枯水季节,需水量大于可供水量的,系数大于1,丰水季节,需水量少于供水能力的,系数应小于1。k1、k2、k3、k4应由各地结合本地情况确定,并在当地水价办法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例6】经计算某灌区计量水价为0.08元/m3。该灌区供用水受丰枯季节水源变化影响较大,夏灌期间,水源来水较少而需水较大,秋灌期间,水源来水较多而需水较小,为了调控用水需求关系使之适应水源季节性变化规律,拟实行丰枯季节水价。该灌区多年平均供水量4000万m3,其中,春灌期间供水100万m3,夏灌期间供水2000万m3,秋灌期间用水1000万m3,冬灌期间用水900万m3。确定该灌区的丰枯季节水价。
首先计算夏、秋季节的水价调整系数:(www.xing528.com)
4000万m3×0.08元/m3=k1×100万m3×0.08元/m3+k2×2000万m3×0.08元/m3+k3×1000万m3×0.08元/m3+k4×900万m3×0.08元/m3;
其中,k1、k4确定为1,k2大于1且小于1.5,k3小于1且大于0.5
可得 2k2+k3=3
可知 k2≤1.25
取k2=1.25,则k3=0.5。
由此可确定夏灌期间水价上调0.02元/m3,秋灌期间水价下调0.04元/m3。
3.实行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水价应注意的问题
各地在制定水价办法实施细则中应明确季节时段划分和水价浮动的范围和原则;供水合同中应注明是否实行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水价,如实行,则应进一步注明水价的变动幅度及执行时间段。
为了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确保水利工程稳定持续发挥效益,需要推行四种水价计价形式。但是,考虑到推行四种水价计价形式的复杂性,各地要深刻领会《水价办法》规定的水价制度的内涵和实施意义,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分步骤推行四种水价计价形式,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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