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额概念的提出
用水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自然和生产技术条件下,人类生活、生产合理的用水量。用水定额是衡量各行业用水、节水水平的重要指标,是建立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两套指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水资源的规划、管理、利用、节约和保护等各项工作中都需要以用水定额作为基本依据。用水定额是随着生产、生活水平的改善而变化,一般按照当前的较为先进的用水水平确定,并且不同地区,由于水资源状况、生产技术、生活水平的差异,同类用水的定额在不同区域是不同的。合理制定用水定额,全面兼顾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是资源水利的基本要求,是逐步按照水权理论建立水市场的基础性工作。
2.超额累进加价的内涵
超定额累进加价是指对用水户的合理、基本用水(也就是用水定额内的用水)实行正常的价格,对用水户超过合理水平的用水(也就是超过用水定额的用水)实行较高的水价,超用水量越多,水价越高。超额累进加价是促进节约用水的主要经济手段。超定额累进加价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①基本用水的水价控制在正常水平上。水是人类生存和生产所必需的物质资料,是不可替代的。保障广大用水者的基本用水需求,是政府应尽的职责,也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任务。因此,供水经营者供给用水户基本用水的水价应是正常价格,甚至可能是较为优惠的价格。如农业用水的水价仅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定,非农业用水的利润也在正常的水平上。②用水户超用水不符合社会全局的利益,超用水量不能享受正常的水价。水资源是稀缺的自然资源,部分用水户的超用水就意味着其它用水户的基本用水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需要限制用水户超量用水的行为,因此,用水户超量用水部分要为超用水付出较高的经济代价。也就是,超用水量越多,水价越高,用水户支付的水费越多。
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的根本原因是国家为了控制用水行为、促进节约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是水资源费累进收费标准向下延伸的必然结果,是供水经营者取水权与用水者用水权关联性所导致的。收取水资源费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体现,也是国家拥有水资源所有权的体现,部分省份已经或既将实行累进制水资源费收费标准,也就是当供水经营者取水量超过一定的量之后,需要按更高的水资源费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后供水经营者多收的水费主要应用于缴纳水资源费,弥补公益支出和农业供水亏损等。
3.定额编制和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情况
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基础是制定用水定额标准。当前,全国各地按照水利部的要求正在编制用水定额,有的省份已正式颁布了本省各行业的用水定额标准;部分城市供水已实行超定额(或计划)累进加价制度;部分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也实行了超定额累进加价,效果较好。这些信息,对各地制定超额累进加价的具体政策有借鉴作用。
(1)定额编制情况。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在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用水定额和管理的通知》(水资源[1995]519号)和《关于抓紧完成用水定额编制工作的通知》(资源管[2001]8号)等文件的要求,抓紧编制本地的用水定额,部分省份已基本完成编制工作。各地用水定额标准将陆续发布。黑龙江省是我国第一个编制全省各行业用水定额的省份。2000年7月11日,黑龙江省水利厅以黑水政[2000]256号发布了《黑龙江省行业用水定额(试行)》,要求省内各地在编制用水计划,考核节约用水时遵照执行。上海市水务局于2001年3月8日发布了《上海市用水定额(试行)》,对上海市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共95个行业,核定了436个用水定额值。
(2)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行情况。当前,有的省在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的用水等级、加价幅度方面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这对于全国各地制定本地水利工程供水超定额加价政策方面提供了借鉴。如山西省政府规定,农业用水超过定额的水量按原水价2倍收费;工业和生活用水超过计划的10%、20%、30%、40%、50%以内的,超过部分的水量分别按原水价的2、4、6、8、10倍收费,对超过50%以上的严重浪费水资源的单位则限量供水直至停止供水。《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超过计划指标不足10%的,超过部分按照原供水价格的110%计收水费;超过计划指标在10%以上不足30%的,超过部分按照原供水价格的130%计收水费;超过计划指标在30%以上不足50%的,超过部分按照原供水价格的150%计收水费;超过计划指标在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原供水价格的200%计收水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贯彻落实《水价办法》时,要借鉴这些做法,结合各地实际,对本省超额累进加价制度的超额用水分级及加价幅度做出较为明确的规定,以利于切实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4.确定超定额累进加价的用水等级、加价幅度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要保障基本用水,用水的分级要根据当前当地社会经济条件下较为先进的用水水平制定,既要保障基本用水,又要促进节约用水。
二是要充分反映当地水资源的紧缺状况,水资源紧缺、供用水矛盾突出的,应制定较高的加价幅度。
三是要适当考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非农业用水的加价幅度应高于农业用水的加价幅度。
四是当地还没有颁布用水定额的,要抓紧制定和颁布,暂时可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
各省已明确规定水资源费实行累进制收费标准的,可参照水资源费阶梯式收费标准的取水分级划分用水等级,参照累进制水资源费标准换算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加价幅度,加价幅度还应考虑供水经营者供水的管理成本、节水工程投入资金等因素。
5.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核算方法
定额内用水水费:按政府制定的定额内水价和实际用水量计收定额内水费。
超定额部分水费:按照超用水量的分级和政府制定的定额内水价及加价幅度计收计量水费。
计算公式如下:
水费总额=定额内水费+超定额部分水费
定额内水费=定额内水价×实际用水量
超定额部分水费=第一级超用水量×定额内水价×k1+第二级超用水量×定额内水价×k2+…+第n级超用水量×定额内水价×kn
其中:第一级至第n级超用水量的分级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k1、k2、…、kn为加价的比例或倍数,具体比例或倍数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www.xing528.com)
【例4】 某省用水定额规定,该省甲地区,净灌溉定额为360m3。该省《水价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超定额用水的,用水超过定额但在用水定额20%以内的超用水部分,加价50%计收水费;用水超过用水定额20%以上的部分,加价100%计收水费。甲地区某灌区定额内水价为0.08元/m3,该灌区供水计量点以下渠系水利用系数为0.9。该灌区某一用户有灌溉水地10亩,当年计量用水量为5000m3。计算该用户应缴水费。该用户的定额内用水量为:360×10÷0.9=4000m3该用户的定额外用水量为:5000-(360×10÷0.9)=1000m3
其中,第一级超用水量为:(360×10÷0.9)×20%=800m3,第二级超用水量为:1000-[(360×10÷0.9)×20%]=200m3
该用水户应缴纳的计量水费为:+200×0.08×(1+100%)
4000×0.08+800×0.08×(1+50%)
=320+96+32
=448元
【例5】 某水库定额内水价为0.4元/m3。该水库的供水对象是:自来水厂甲、工厂乙和工厂丙,按照行业定额标准:水库管理单位每年向甲、乙、丙供水2000万m3、600万m3、400万m3,属定额内用水,定额内用水按定额内水价计收计量水费,超过定额用水量的部分实行累进加价,超用水量不超过定额用水量20%的部分,加价50%计收水费,超用水量超过定额用水量20%的部分,加价100%计收水费。当年甲、乙、丙的用水量分别为1800万m3、700万m3和500万m3。计算甲、乙、丙应缴水费。
(1)甲厂应缴水费。因甲厂当年实际用水量没有超过定额用水量,故甲厂的水费按定额内水价计
水费=0.4×1800=720万元
甲厂当年应缴水费总额为720万元;
(2)乙厂应缴水费。因乙厂实际用水量超过定额用水量,要按累进加价计收水费
定额内用水的水费=0.4×600=240万元
超定额用水量为:700-600=100万m3,第一级超定额水量的上限为:700×20%=140万m3,经比较,乙厂超用水量全部为第一级超用水量,则超用水量的水费为
100×0.4×(1+50%)=60(万元)
则乙厂应缴水费=240+60=300(万元);
(3)丙厂应缴水费。因丙厂实际用水量超过定额用水量,要按累进加价计收水费
定额内用水的水费=0.4×400=160(万元)
超定额用水量为500-400=100(万m3),第一级超定额水量的上限是400×20%=80(万m3),则丙厂第一级超定额用水为80万m3,第二级超定额用水为100-80=20(万m3),则超用水量的计量水费为
80×0.4×(1+50%)+20×0.4×(1+100%)=48+16=64(万元)
则丙厂应缴水费=160+64=224(万元)。
6.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应注意的问题
实施超额累进加价要保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首先,供水经营者要通过宣传等手段使用水户明白超额累进加价的用水等级、加价幅度和水费的计算方法;其次,供水经营者与用水者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水价制度、定额供水量、超用水量的分级及加价幅度;第三,供水经营者要建立较为完善的计量设施;第四,供水经营者要建立健全配水收费制度,防止配水人员、群众管水组织执行水价制度走样;第五,价格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价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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