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上的水价制度包括水价的构成、水价的管理、水价的计价形式等关于水价的规范性规则。《水价办法》第三章所称水价制度是狭义的水价制度,是指根据水资源状况、水的供求关系、用水管理等情况,为了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供求关系、调控用水行为的作用,达到缓解供需矛盾,促进节约用水,均衡补偿供水成本,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目的,而规定的水价的结构形式,也就是水价的计价形式。
水价制度是《水价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水价办法》要求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要求实行超额累进加价、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水价等科学合理的水价计价形式。《水价办法》关于四种水价计价形式的规定,是适应国情、水情、水利工程的特点等方面的产物,这些规定有效地兼顾了供水的自然特性、经济属性和水利工程的基础性以及供需水变动的规律性。推行四种水价计价形式对于促进节约用水,确保水利供水工程良性运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水价办法》规定四种水价计价形式,是基于我国水资源短缺、各地降水的时间分布不均和水利工程供用水特点考虑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我国为什么要实行两部制水价、超额累进加价、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水价。
1.我国水资源短缺,需要用科学的水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
根据20世纪80年代初水利部对全国水资源进行的评价,我国的多年平均年降水量为6.2万亿m3,除通过土壤水直接利用于天然生态系统与人工系统外,可通过水循环更新和地下水的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2.8万亿m3。按1997年人口统计,我国人均水资源量为2220 m3,预测到2030年我国人口增加至16亿时,人均水资源量将降到1760m3。按国际上一般承认的标准,人均水资源量少于1700m3的为用水紧张国家,因此未来水资源的形势是严峻的。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总体水价水平严重偏低,水价的计价形式单一,没有体现节约用水的要求,是致使各类用水浪费使用的现象十分普遍的重要原因之一。据2002年全国水资源公报,全国人均综合用水量为428m3,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当年价)用水量为537m3,城镇人均生活用水量为每日219L,万元工业增加值(当年价)用水量为241m3,农田灌溉亩均用水量为465m3,与世界发达国家用水指标相比,用水量过多。为了达到节约用水、优化配置水资源的目标,迫切需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制水价,通过科学的水价制度限制超定额用水行为。因此,新修订的《水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水价办法》第十四条关于超额累进加价的规定是《水法》第四十九条的具体化。
2.我国降水时空分布极不均衡,需要用灵活的水价制度调节用水行为,调控水的供求关系,使之适应水文变化规律(www.xing528.com)
我国降水和水资源的时空分布很不均衡,受季风的影响,各地降水主要发生在夏季。由于降水季节过分集中,大部分地区每年夏季连续4个月的降水量占全年的60%~80%,这种情况不但容易形成春末夏初干旱严重、夏季秋初水涝严重的局面,而且降水集中期形成的径流大约有2/3是洪水,形成江河等水源的汛期洪水和非汛期枯水。在降水集中期灌溉用水需求受降水影响急剧下降,反之,降水稀少期灌溉用水需求又相应增加,从而形成降水、江河来水与灌溉用水需求的错位;虽然非农业用水需求主要取决于生产、生活的规律和习惯,一般不受降水、来水变动的影响而变化,但是非农业用水有较强的可调性,可以用水价手段人为地改变用水习惯,所以为了避免枯水期农业用水与非农业用水“争水”矛盾的激化,达到各个时间段各种用水的总需求与水利工程供水能力、江河来水量的基本对称,在需要调节农业用水需求的同时也需要对非农业用水需求“削峰填谷”。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水价正是这种需要的产物。
3.水利工程供水效益的主要特点是基础性和长效性,需要用合理的水价制度保证水利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确保供水工程长期稳定地发挥效益是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需要。供水工程能否长期稳定发挥效益的关键是供水工程的耗费能否得到足额、及时、均衡的补偿。水利工程供水量受用水需求的影响较大,一般用水户在不同季节、不同时段的用水需求变化较大,在实行单一计价的情况下,在供水量较大的时段,用水户的水费负担较重,在供水量较小的时段,供水经营者的水费收入又不足以弥补基本运行费用,这种不均衡性往往造成供水单位在部分年份或年度内部分季节水费收入不足以满足供水生产的需要,不利于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不利于供水单位的正常运行,从而不利于水利工程长期稳定地发挥供水效益。因而,迫切需要用合理的水价制度保证供水经营者正常运营费用的均衡补偿和用水户均衡负担水费。两部制水价制度能够达到使用水户在丰枯年度(或丰枯季节)均衡负担水费,使水利工程正常运营费用有基本保证的目的,是一种合理的水价制度。
推行四种水价计价形式是手段,促进节约用水、维持供需水的相对平衡、均衡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是目的。各省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情况,因地制宜地采用《水价办法》规定的四种水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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