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价办法》第四条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以计入水价的税金。”这一条规定说明了以下几点:
(1)水价构成应包括税金(但根据《水价办法》第十条规定农业用水价格不计税金)。
(2)计入价格的税金必须是税法规定供水经营者应该缴纳的税种。国家税法未规定供水经营者缴纳的税金则不计入供水价格。
(3)供水经营者交纳的税金中,可以计入价格的税种。
目前国家税法规上对水利工程供水有表述涉及的税种有:(www.xing528.com)
(1)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这一条规定,可以这样理解:一是水利工程供水不属增值税征收的对象。二是水利工程供水属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可以征收增值税,但规定不征收增值税;三是如果国家规定对水利工程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属价外税,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中的税金不应含增值税。但在供水价格中,应包括随增值税附加增收的有关如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其它地方附加税等。
(2)营业税征收范围很广,基本上覆盖了全部第三产业,但在税法规定的九个税目的征收范围中均未明确列出“水利工程供水”这一税目。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第六条,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中却规定了:“(五)农业机耕、排灌……”。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六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四)……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对免征营业税中的“排灌”项目作了解释。由这一条可以看出,国家税法规定“排灌”系水利工程供水的各种供水方式之一,属于“免征营业税”范围,则其它供水方式的供水项目是否属营业税征收范围?如对其中有的供水方式的供水需征收营业税,其税目归于哪一类?税率是多少?都应根据有关税法明确的规定执行。如税法有规定,营业税则应计入供水价格。
(3)如果税法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中有应纳营业税的供水项目,则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其它地方附加税也应计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4)从以上两个税种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①目前国家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已涉及水利工程供水这个项目,但对于灌溉、排涝项目均以“不征收增值税”和“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予以交待了。②国家对这两个税种的设计均试图将水利工程供水归入各自的税种之中,但又未明确作出具体的税目规定。因此,在国家税法没有新的明确规定前,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定暂不计入流转税税金,但应计入所得税税金,一旦国家税法有新的规定,且为价内税时,则供水价格应重新核定计入税法所规定的有关税金。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中如含税,水利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或企业)则应依法及时、足额交纳税金。反之,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中尚未含税,则供水单位(或企业)则不需缴纳价内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