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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核定排水费标准?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水价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除农民受益的农田排涝工程外,受益范围明确的水利排涝工程,管理单位可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排水费,标准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略低于供水价格的原则核定”。有些省、市已实施收取排涝费,是根据《水费办法》执行的。

如何核定排水费标准?

《水价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除农民受益的农田排涝工程外,受益范围明确的水利排涝工程,管理单位可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排水费,标准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略低于供水价格的原则核定”。“供排兼用的水利工程,排水费应单独核定标准,与供水水费分别计收”。

1.水利排涝工程收取水费的必要性

对于要不要收取排水费和排水费标准如何制定问题一直是有争议的。不少人认为排涝本属公益性服务,应全部由政府财政负担。但是水利排涝工程进行水利工程排水,不仅能产生社会效益,而且会给一些工商企事业单位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例如对工商企事业单位的排水,能改变其因受涝而停产造成的损失,从而使其获得直接的经济收益。特别是当前各地面源污染日趋严重的状况下,排水能稀释冲污,增加水体的自净能力,起到改善城市环境、改善工商企事业的生产环境和水质条件,有利于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加直接效益;排水还有利于其吸引投资、扩大生产、发展区域经济、增加地域的间接收入。排水不仅为城市带来巨大经济效益,而且对农作物生长也有直接关系。排水不仅有排除涝水保安全的作用,更有降渍的作用。排涝、降渍与引水灌溉往往是一对矛盾,水田要灌溉,旱田要降渍,这些都需要通过水利工程的不断调度、运用,才能使作物供水得到保障,并免受渍害。水利工程排水对河网地区,尤其是沿江、沿河、沿湖的圩区作用是十分明显的,也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收取排水费是合理的,必要的。

2.排水费收取的范围、对象

《水价办法》在排水费收取的范围和对象问题上,对农业排水水费问题使用了排除法。为了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和减少农民负担,专门作出了“除农民受益的农田排涝工程外”的规定,即对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田不收排水费。这一规定只对同时符合农民受益和农田排涝两个前提下的水利工程排涝,不收排水费。而对不是从事农田生产的农民、从事农田生产的非农民和企事业单位所发生的排水服务,则均应收取排水费。总之,排水费收取的对象是除从事农田受益的农民以外其它一切单位和个人。

3.排水费标准的核定

《水价办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了水利排水工程排水费标准的核定权属和核定原则,水利排水工程排水费标准核定权属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相似)核定,《水价办法》只作原则规定即“按略低于供水价格”的原则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据此作出具体规定。

排水费核定标准“按略低于供水价格的原则核定”,“略低于”三个字的内涵有三,①必须按供水价格的成本、费用核定方法核定排水费的成本、费用确保排水工程的耗费补偿;②排水费对农民受益的农田排涝工程不予计收,则其它的排水费的利润可以按略低于供水价格的利润率计提;③国家税法目前未规定计提排水费的税金,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暂不计入税金,具体按国家税法规定办理。

排水费收取标准的核定也可像水价核定一样,同一排水区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排水工程,排水价格按区域统一核定。(www.xing528.com)

4.供、排水费分别计收问题

《水价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供、排兼用的水利工程排水费标准的核定方法作了专门的规定,“应单独核定标准”,即不得和供水价格核在一起。规定要“分别计收”,即供水时收取水利工程供水水费;排水时收取水利工程排水水费。两种收费要分开核定价格和标准,分别计量、分别计收。特别是不要把供水水费和排涝水费合在一起收取,更不要将供水的水费收入和排水的排水费收入开在一张发票上,向用水户或排水户收取,以免引起用水户或接受排水服务的单位产生“排水费是供水费的附加”等不必要的误解。

5.农民受益的农田(简称农业)排涝工程成本、费用的补偿问题

(1)农业排涝工程耗费的性质。由于防洪与排涝以及农田灌排骨干工程等服务性质,均已为《水利产业政策》列为甲类性质,即公益性质。因此,农业排涝工程的耗费、补偿的性质同样应属公益性质。特别是《水价办法》又专门作出对农业排涝不收排水费的规定,因此,农业排涝的耗费应纳入公益性耗费范畴

(2)农业排涝工程耗费的补偿渠道。农业排涝工程耗费的性质既属公益性的,其耗费补偿渠道应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规定,按照相关工程的管理级次分别明确:①编制内的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由同级或上级财政资金安排;②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同级或上级财政岁修经费安排;③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由同级或上级计划部门非经营性资金安排。

由于《水价办法》规定了对除农民受益农田排涝工程以外的排涝收取排水费,这部分收费应纳入同级财政对水管单位整个排涝工程耗费补偿的全部预算中。

(3)关于有关政策的衔接问题。有些省、市已实施收取排涝费,是根据《水费办法》执行的。2004年1月1日,《水价办法》施行,《水费办法》同时废止,这样各地向农民收取农田排涝费的依据实际上已经废止。为此,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考虑是否继续执行原定向农民收取农田排涝费的问题。如各地财政情况尚好应按《水价办法》的规定,不再收取农民受益农田排涝工程排水费,相关耗费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如当地财政确有困难,仍需收取此项排水费的,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通过相关法律程序(例如由各地人大常委会通过或专门以省政府令)重新制定这一收费的省级法规,才能继续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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