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价办法》第十条指出:“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实行分类定价”,这是针对体现对用水户之间公平负担和国家对农业用水扶持的具体原则。
1.分类定价的必要性
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因为用水户的承受能力不同,特别是农民的负担能力不强,二是因为用水性质存在差异。
分类定价体现了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建国以来,我国农业取得比较快的发展,以人均不到1.5亩的耕地解决了占世界近1/4人口的吃饭问题。目前,中国农业仍然是一个弱质产业,需要国家给予大力扶持。因此,《水价办法》规定对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体现国家照顾农业的战略意图。
在非农业用水中有的使用消耗水,有的使用贯流水(用后进入原供水系统,水质符合标准并可结合用于灌溉或其它兴利供水的),其用水的边际效益、成本和消耗水不一样,故《水价办法》第十一条又专门对水力发电用水的价格作了具体核定的规定。各地在制定水价实施细则时,不仅要对水力发电,而且还要对其它使用贯流水的用水以及使用循环水(用后返回原水体,水质符合原水体标准)的用水,作出相关水价核定的规定。(www.xing528.com)
2.水利工程供水对象的具体分类
《水价办法》规定的分类定价的类别主要指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两大类。非农业用水,又分为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它用水。水力发电用水应属非农业用水,但由于其工程设施与供水工程设施的同体性及其用水的边际效益、成本不同于其它非农业用水,故专门作为一类价格另定。《水价办法》还规定了死库容供水价格(不管是农业还是非农业)可按正常供水价格的2~3倍核定。
在这里还需要说明的船(套)闸用水类似水力发电用水性质。火力发电以及类似火力发电的冷却用水(如化工冷却用水)是一种不直接消耗水,但使用了水利工程供水并使水温有所上升的循环用水(当然也有部分因蒸发渗漏外溢造成的消耗水),《水价办法》未作专门分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水价管理实施细则时,可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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