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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分摊与分类补偿:水利工程成本分摊原则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水价办法》第八条规定“水利工程的资产和成本、费用应在供水、发电、防洪等各项用途中合理分摊、分类补偿。水利工程供水所分摊的成本、费用由供水价格补偿”,这是针对水利工程功能特点提出的水价核定原则。合理分摊是手段,分类补偿是目的。我国兴建的水利工程大多具有综合功能,必须进行合理分摊才能体现公平负担。

合理分摊与分类补偿:水利工程成本分摊原则

《水价办法》第八条规定“水利工程的资产和成本、费用应在供水、发电、防洪等各项用途中合理分摊、分类补偿。水利工程供水所分摊的成本、费用由供水价格补偿”,这是针对水利工程功能特点提出的水价核定原则。合理分摊是手段,分类补偿是目的。只有通过合理分摊成本,才能实现分类补偿的目的。

1.合理分摊的必要性

合理分摊指的是对水利工程资产和成本费用分摊的合理性。

我国兴建的水利工程大多具有综合功能,必须进行合理分摊才能体现公平负担。如水库,既有拦蓄水资源供水、发电的功能,又有挡洪调洪的防洪、排涝功能。一项水利工程功能的发挥又往往不是一座工程所能奏效的,可能是两个以上水利工程共同完成的。例如水库供水,不仅要水库大坝工程而且要库区的各种放水闸、涵洞、渠道、渡槽和斗门等多种工程组合共同去完成。我国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约70%~80%都是准公益性的多功能服务单位,其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少是混合发生的。根据《水管单位财会制度》的规定除直接费用单独核算外,其它成本如制造费用,期间费用中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都是集中发生、集中核算的。而要确定合理的定价成本,就必须对这些集中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客观地归集,并采用合理的计算方法在各种功能之间进行分摊。

《水价办法》规定“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而农业用水价格又规定不计利润,这里同样存在资产合理分摊的问题。

2.资产合理分摊的方法

如何合理分摊水利工程的资产、成本和费用,《水价办法》第八条规定“按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其内涵有两个,一是国务院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例如1994年12月26日财政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在对水管单位发生的“成本和费用”一章中规定:①“供水、发电、社会公益支出必须分别单独核算”。这样,各种功能服务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如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就直接计入各种功能服务的相关成本、费用之中了;②“发生的制造费用,分配计入公益支出或相关产品成本”,对“同时具有公益服务和生产经营作用的水工程运行发生的制造费用,水库工程采用库容比例法进行分配,机电排灌工程(灌区)采用工作量比例法进行分配”。并提供了如下公式:

(1)库容比例法公式。

1995年6月16日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中对为防洪服务、供水兴利共同发生的制造费用的分摊,采用了上列同样的公式。(www.xing528.com)

(2)工作量比例法公式。

《水管单位财会制度》在这一章中也作出了“同时具有公益服务和生产经营功能的其它水利工程分摊比例,由水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的授权规定。由于我国各地水情、工情各异,水管单位功能组合也各异,作出这一授权,可以做到更接近各地水管单位的实际、更科学。由于财政部颁发的水管单位财务制度只规定了同时具有公益服务和生产经营功能水管单位成本、费用的分配方法,并没有具体规定资产的分配方法,这是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的,一般可比照成本、费用的分摊方法。

在制造费用分配的过程中,要注意供水经营者缴纳的水资源费应全部计入供水生产中的制造费用。

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中为排涝服务、供水兴利共同发生的“制造费用”确定的工作量比例法的公式采用了复合公式,既可以使用工时也可以使用水量的比例进行分摊,具体公式如下:

《水利工程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中还对供水兴利与其它生产经营共同发生的“制造费用”的分摊做了规定:“采用生产人员工资比例法或其它方法进行分配”。

生产人员工资比例的公式如下:

《水价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内涵之二,对于水价核定中有关资产和成本、费用的分摊,除了可以参照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已有的规定进行分摊,国务院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还应研究制定有关分摊和核算方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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