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偿成本的内涵
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水价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按照《价格法》规定,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依据是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补偿成本的内涵就是按水利工程供水的社会平均成本,补偿到位并计入水价。这是水价核定总体原则中的首要原则。
2.补偿成本的必要性
一般来讲,商品价格不能低于成本,否则就要赔本,经营者预支的生产资金会逐渐赔光,再生产就难以为继。商品的售价只有以成本为最低经济界限,才能补偿物质消耗支出和劳动报酬支出,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所以,回收成本是保证经营者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最基本的条件。定价主体决策价格的主要依据必须是商品的生产经营成本。
由于水利工程供水具有准公益性的特点,不能完全按一般商品的定价原则来确定水价,再加上长期以来,水利工程供水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约束,未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各地所定水价较低,未能按社会平均成本核定,使供水生产成本和费用得不到合理补偿,水价既不能反映水利工程供水的真正成本,又不能体现水资源真正价值。造成了供水工程设施的老化失修,供水能力衰减,许多供水工程已难以为继。因此,补偿成本也就成为水价核定原则中最基本的原则了。
3.补偿成本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水价成本与社会平均成本问题。由于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差异很大,水利工程供水成本难以社会平均化。如果只按社会平均成本核定水价,就会造成一部分供水经营者成本得不到合理补偿,缺口较大;另一部分又会产生较大盈利。故《水价办法》规定了“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区域统一核定,其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单个工程核定”,使核定的水价能达到补偿成本的目的。(www.xing528.com)
(2)合理成本问题。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依据是合理成本。所谓合理成本是指供水经营者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费用。计算合理的价格成本就是要排除人为的、不合理的、偶然的因素。这就是说,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不得计入价格成本,而应该计入而未计入的成本、费用(如应提未提的折旧费)则应该计入价格成本。
(3)关于成本中的“水资源费”问题。《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规定,水管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的水资源费列入本单位供水的制造费用。换句话说,在制造费用中所列水资源费,系指供水经营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水资源费。
按《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在多环节供水体制下,只有第一级供水单位要缴纳水资源费。第二级供水单位的供水生产成本中的“原水费”即包含了第一级供水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
按照《水法》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水利工程向用水户供水,取水人是水利工程供水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而实际执行情况却不尽如此,目前仍有许多地方由用水户办理水利工程供水的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在这种情况下,水资源费则不应计入水利工程供水单位的成本、费用之中。
(4)农民投劳折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很多水利工程是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料兴建的。有的地方在1994年清产核资时已将其计入资产,有的地方并未或并未完全计入资产。为了规范农民投劳折资问题,《水价办法》规定农民投劳折资形成的部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进入水价成本。因此,尚未将农民投劳折资形成的资产计入供水固定资产的地方,应做好相关资产的重估,并计入农民投工、投料等农民投劳折资形成的资产,以做到准确核定水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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