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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办法》的形成过程及相关影响分析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水价办法》的起草工作分为两个阶段。1995年初,国务院法制局将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及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水价办法》的反馈意见转给了水利部,并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规章制度和调研成果对推动《水价办法》的出台也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水价办法》的形成过程及相关影响分析

《水价办法》的起草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92年2月至1994年12月。自1992年2月起,国家物价局水利部就开始着手《水价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1993年1月组成了由物价、财务水利工程管理等专业人员参加的调研小组,先后到湖北、湖南、江西、江苏、广东、山东、甘肃、辽宁等省调查研究;5月形成《水价办法》初稿;6月、11月分别召集11个省和17个省的物价、水利部门的专家对初稿进行修改。1994年11月水利部就《水价办法》书面征求了国务院农业林业电力冶金机械化工纺织、轻工等部门的意见,再次修改后形成了《水价办法》的送审稿。同年12月,水利部向国务院报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政策[1994]553号)。

第二阶段从1995年初至2003年。1995年初,国务院法制局将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及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水价办法》的反馈意见转给了水利部,并提出了具体要求。8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对水利部和国家计委复函(国办函[1995]51号),要求对资金利润率标准的确定、新的供水价格出台后对用水户及物价总水平的影响、供水收入的使用管理等三个问题进一步研究后共同上报国务院审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要求,1996年7月,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就重新修改后的《水价办法》组织召集了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水利厅及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进行讨论修改;11月份,又听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随后的几年间,根据水价改革的进展情况,两部委就《水价办法》又多次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水利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了《水价办法》。1998年10月,水利部经济调节司和国家计委价格司召开座谈会,讨论《水价办法》的修改和上报的具体工作,一致同意征得国务院法制办同意后,国家计委和水利部联合行文上报国务院。1999年6月,水利部经济调节司会同国家计委价格司专门组织黄河水利委员会和淮河水利委员会以及湖北、福建等省从事水价管理的同志对《水价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水价办法〉报批稿》、办法说明及修改说明。2001年9月,国家计委办公厅发文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计委、物价局和水利(务)厅(局)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国家计委价格司和水利部经济调节司再次对《水价办法》进行了修改。2002年6月,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制订〈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计价格[2002]979号)。2003年3月,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废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请示》(计价格[2003]400号)。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废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57号),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依法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自《水价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7月,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发布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4号令),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www.xing528.com)

在积极修改完善《水价办法》的同时,2000年10月,国家计委会同水利部、建设部印发了《关于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计价格[2000]1702号),明确提出:要制订《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范价格管理。2001年4月,国家计委会同水利部、农业部印发了《关于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计价格[2001]586号)。2002年6~7月,国家计委价格司、水利部经济调节司联合组织开展了百家水管单位水价调研工作,形成了《百家水管单位水价调研报告》。这些规章制度和调研成果对推动《水价办法》的出台也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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