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水价制度的演变历程

我国水价制度的演变历程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历史悠久,用水收费制度相伴而生。这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第一次对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有偿收费的法律规定。近年来,在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水利部的领导下,全国水价改革工作有了很大进展,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强。水价水平和水费实收率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2003年5月,国务院批准废止《水费办法》并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制定新的水价管理办法。

我国水价制度的演变历程

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历史悠久,用水收费制度相伴而生。早在公元前2世纪,都江堰灌区就执行了每亩水田缴5kg稻谷的水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物价部门和水利部门的共同努力,水价改革不断推进,先后经历了公益性无偿供水阶段、政策性有偿供水阶段、水价改革起步阶段和水价改革发展阶段。

1.公益性无偿供水阶段(1949年~1965年)

这一阶段以公益性供水为主,基本不收取水费,无水价可言。

1964年,原水利电力部提出了《水费征收和管理的试行办法》,开始改变无偿供水的状况。

1965年10月13日,国务院以(65)国水电字350号文批转了水利电力部制订的《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有关水利工程供水收取水费的重要文件,它确立了按成本核定水费的基本模式。但随后爆发了“十年动乱”,该政策基本上没有得到执行,大多数水利工程仍然不计收水费。

2.政策性有偿供水阶段(1965年~1985年)

1980年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国务院提出“所有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凡有条件的要逐步实行企业管理,按制度收取水费,做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开始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管理方式,水费工作开始起步。当年,水利部开始组织全国水利工程供水成本调查,在调查研究中首次提出了“水的商品属性”概念,为有偿供水奠定了基础。在这之后的五年里,先后有十几个省出台了供水收费的政策。

1982年,中共中央在当年第一号文件中指出,“城乡工农业用水应重新核定水费”。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水费办法》),规定“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水费办法》把供水作为一种有偿服务行为,首次提出以供水成本为基础核订水费的征收标准。

3.水价改革起步阶段(1985年~1995年)

《水费办法》颁布以后,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先后制定了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和其它相应文件。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规定:“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这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第一次对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有偿收费的法律规定。1990年,国务院办公厅下达了《关于贯彻执行“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1年,水利部制订了《乡镇供水水价核订原则(试行)》,进一步促进了水费改革工作。

1992年,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将水利工程供水列入重工商品目录,自此,水利工程供水开始向商品转变。(www.xing528.com)

4.水价改革发展阶段(1995年~2003年)

1994年12月,财政部以(94)财农字397号文件颁发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明确规定“水管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包括供水、发电及综合经营生产所取得的收入”。第一次将水利工程水费定义为生产经营收入,这是对水利工程供水以及水费收入性质认识上的突破。

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水利产业政策》,规定:“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照满足运行成本和费用,缴纳税金、归还货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原有工程的供水价格,要根据国家的水价政策和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在三年内逐步调整到位,以后再根据供水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以及“根据工程管理的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价。”此后,我国的水价改革步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水法》),并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水法》规定“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这些法律条款为水价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并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在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水利部的领导下,全国水价改革工作有了很大进展,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强。

首先,水价纳入了国家商品价格管理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水利工程水价。同时,水利行业内部的价格收费管理关系也逐步理顺。

其次,制度建设取得进展。在国家新水价政策未出台前,各地在认真贯彻《水费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探索适应新体制的水价管理政策。许多省已将“水费标准”改为“水价”,为正式出台全国性的水价政策奠定了基础。

第三,水价水平逐步提高,水费收取率有所提高。2002年全国水价综合平均为3.2分/m3,比1985的0.3分/m3增加了9倍多。水费收取率平均由1984年的30%提高到目前的50%~60%左右。

第四,水利工程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2000年和2001年,财政部、国家计委两次发文明确将水利工程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这是水利工程水费产生实质性变化的重要转折点。

如今,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已被社会普遍接受,其商品属性得到各方面的认可。水价水平和水费实收率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水费已成为许多水管单位的经济支柱,水管单位工程运行、维护和管理经费不足的矛盾有所缓解。

2003年5月,国务院批准废止《水费办法》并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制定新的水价管理办法。随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正式颁发《水价办法》,将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水价改革进入新的阶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