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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统计范围:进出境货物、物品及特殊区域流转货物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第四条规定: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减少的货物,以及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进出境物品,列入海关统计。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列入进出口统计,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之间流转的货物,不列入对外贸易统计。另外,除了货物外,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进出境“物品”也列入进出口总额的统计范围之内。

海关统计范围:进出境货物、物品及特殊区域流转货物

编制国际货物贸易统计通常采用两种贸易制,即总贸易制与专门贸易制。总贸易制是以经济领土作为统计地域,对进入和离开一国经济领土的所有货物实施进口和出口统计的贸易记录制,总贸易制下的对外贸易额,可以用来考察一个国家作为买者或卖者在国际贸易中所起的作用。专门贸易制是以经济领土的一个特定部分作为统计地域,对进入和离开该地域的货物实施进口和出口统计的贸易记录制,专门贸易制的对外贸易额,可以用来考察一个国家在国际贸易中作为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流转额。

中国的对外贸易统计自1859年至1994年均采用专门贸易制,1995年起改为总贸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第四条规定: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减少的货物,以及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进出境物品,列入海关统计。

“进出境”即指“进出关境”。关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即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之外的全部领域。香港和澳门各自实行单独的海关制度;台湾省于2001年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的名义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因此,在海关统计实践中,将上述三个地区视作贸易伙伴地区,内地与这三个地区之间往来的货物,列入中国的对外贸易统计;这三个地区与中国以及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直接的贸易往来由这三个地区另行统计。(www.xing528.com)

出于贸易优惠政策和海关监管的需要,中国关境内划分了多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列入进出口统计,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之间流转的货物,不列入对外贸易统计。对于虽然实际进出境但没有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减少的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根据需要实行单项统计。

另外,除了货物外,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进出境“物品”也列入进出口总额的统计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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