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统计制度
海关统计制度是关于海关统计的行为规范,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统计范围、统计项目、指标含义等内容。
1955年,对外贸易部制定了中国海关历史上第一部统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统计制度》,使海关统计工作走上了制度化的轨道。198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海关统计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同国际标准接轨的统计标准,1984年和1994年两次进行修订。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海关统计条例》和11月1日施行的《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是我国海关统计现行的法律依据和制度方法。
《海关统计条例》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的目的和依据,海关统计性质、海关统计任务以及海关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海关统计范围、海关统计的基本项目及其统计方法,海关统计原始资料和海关统计资料的管理以及公布要求,海关统计人员、海关统计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海关统计相对人影响海关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责任及处罚依据。(www.xing528.com)
(二)海关统计资料编制海关总署以《海关统计条例》确定的统计范围为判断依据,在全国海关统计基础数据库中逐条筛选符合纳入对外贸易统计的报关记录,采集进出口标志、统计人民币值、统计美元值、贸易方式、运输方式等指标,按“超级汇总”方式直接得出进口总额和出口总额,并衍生计算进出口总额和进出口差额等指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进出口总额也采用同样的方法计算。类似地,通过“超级汇总”的方法,还可以按照商品、关别、贸易方式、运输方式等统计指标对原始统计数据进行分类汇总,编制相关统计资料。
(三)统计资料对外公布
根据《海关统计条例》,进出口统计数据及相关综合统计资料由海关负责对外公布。海关总署综合统计司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统计资料公布工作,直属海关负责公布地方进出口统计资料。各级海关统计部门对经汇总加工编制的海关统计资料,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出版发行统计书刊、电子数据交换、新闻稿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各界公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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