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级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在于推广和培育
国家已经建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国家级认定标准,地方政府没有制定国家级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的权力,但是拥有解读和推广的权力。其一,吉林省政府应大力推广科技型企业的认定标准,举办各种有效的宣讲会,培训会和对接会,确保科技型企业中有专人负责认定工作,持续学习和关注认定标准,成为企业自己的认定专家。其二,国家级科技型企业的认定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但是认定工作由各省负责。吉林省应出台详细的认定标准解读文件和认定工作细则,探讨国家标准的上下空间,浮动空间,自主空间和责任空间等,寻找企业认定条件和认定标准之间的最大公约数。
(2)省级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在于选拔和培育
吉林省应设立各科技型企业的省级认定标准,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省级认定标准。在国家出台统一认定标准后,吉林省就取消了省级认定标准,按照国家标准统一进行认定工作,这实际上降低了各类科技型企业的选拔机会,使得认定工作缺少目标性。其一,吉林省应参考国家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制定省级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降低某些指标要求,甚至允许优秀或急需发展行业中的省级科技型企业缺项申报,重在培育。其二,建立省级科技型企业库,梳理各类型科技型企业欠缺指标,重点解决普遍性强,难度大的认定难点,提高认定数量。其三,平衡国家、省级、市级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将省级认定标准定位于承上启下,并在认定标准中明确省级政府奖励措施,调动省级政府的资源统筹能力。(www.xing528.com)
(3)市级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在于发掘和培育
吉林省长春市经过科学设计,设立了各类型科技型企业的市级认定标准,甚至长春市的一些开发区也设定了自己的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这促成了长春市科技型企业数量和质量的领先地位。市区级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的重要意义在于发掘种子企业,开展重点培育。其一,市级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应该更灵活,更贴合经济实际,更满足企业发展的现有水平。吉林省各城市都有自己的独特产业和优势产业,各产业内的科技型企业具有不同的特征,这些特征可能会在对标省、国家的指标中形成共同的条件缺失。在此情况下,市级政府要合理调研,针对共同问题,制定合理的市级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这种认定具有容缺认定的特点,具有典型的挖掘重点培育对象的作用。其二,市级科技型企业认定不必建立完整的科技型企业认定链,只需结合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对小巨人企业或者中小科技型企业中的一种进行市级认定,这有助于集中市级政府的有限资源,发挥靶向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