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梯度培育体系的建立关键要明确梯度界限,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之间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分界线,保证企业发展梯度向上,形成稳步升级的梯度格局。
从表2-1的三类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可知,三类企业在科研人员比例和研发经费比例都有交叉,似乎梯度界限模糊。实际上,三类科技型企业的分割线主要在于知识产权和经济效益范畴的不同上,具体见表2-2。
表2-2 吉林省三类科技型企业核心梯度界限
对于科技型企业来说,知识产权是其研发经费、产品收入和科技人员比例等指标的具体产出表现,自然也应成为三类科技型企业的梯度界限。从表2-2可知,科技型中小企业要求“拥有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要求“已获得或正在办理(申请)主营产品(服务)的知识产权所有权”,高新技术企业要求“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具体分析3种表述,知识产权梯度界限有两个方面:一是在知识产权相关程度的表述上,从“相关”、无强调到“核心支持”,程度从弱到强。二是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的表述上,从“知识产权”到“知识产权所有权”,更加强调知识产权的归属,重视使用权向所有权的转化。(www.xing528.com)
从经济效益角度分析,三类科技型企业的销售收入具有从量到质的梯度性。科技型中小企业收入规模为“2亿元以下”,科技型小巨人企业收入规模为“800万元至4亿元之间”,高新技术企业收入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与科技型小巨人企业收入规模虽有交叉,但是也明显有分界点,即2亿元以上肯定是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的认定范围。而高新技术企业收入的认定更加看重质量,即不要求收入规模,但要求收入中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收入比例。所以,收入指标在三类科技型企业中具有明显的梯度界限。
总体来说,从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到高新技术企业,三类企业在自主知识产权和收入指标方面有明显的梯度关系,高新技术企业处于最高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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