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记》在记述当时景德镇瓷业课赋中提到“经总之移用”税一项,这应该是指南宋经制司和总制司收取的“移用钱”,也即南宋设置的“经总制钱”。关于“经总制钱”,南宋著名思想家叶适在其《水心别集》中道:“方腊既平,东南残破,郡县事须兴复,陈亨伯以大漕兼经制使,移用诸路财计[16]”《宋史》也谓:
所谓“经总制钱”者,宣和末,陈亨伯以发运兼经制使,因以为名。建炎二年(1128),高宗在扬州,四方贡赋不以期至,户部尚书吕颐浩、翰林学士叶梦得等言:“亨伯以东南用兵,尝设经制司,取量添酒钱及增一分税钱、头子、卖契等钱,敛之于细,而积之甚众。今若行于诸路州军,岁入无虑数百万计,边事未宁,苟不出此,缓急必致暴敛。与其敛于仓卒,曷若积于细微。”于是以添酒钱、添卖槽钱、典卖田宅增牙税钱、官员等请给头子钱、楼店务增三分房钱,令两浙、江东西、荆湖南北、福建、两广收充经制钱,以宪臣领之,通判敛之,季终输送。绍兴五年(1135),参政孟瘐提领措置财用,请以总制司为名,又因经制之额增析而为总制钱,而总制钱自此始矣。(绍兴)十六年(1146)以诸路岁取经总制钱[17]。
那么南宋时设置的“经总制钱”到元代是否继续存在呢?或者是否恢复过呢?《元史》载:至元十三年(1276)元世祖曾诏谕包括江东西在内的府、州、军、县的官吏军民“凡故宋繁冗科差、圣节上供、经总制钱等百余件,悉除免之”。[18]这里不仅指明了免除“经总制钱”,而且把“经总制钱”与故宋的繁冗科差、圣节上供并列提出来,这反映了“经总制钱”在南宋赋税中是特别沉重的一项。当然,根据上述记载,只能说明“经总制钱”在元初被免除了,不能说明“经总制钱”在元中、后期的情况,那么,“经总制钱”在元中、后期是不是恢复过呢?《元史》记:
至元二十八年(1291)十二月壬申中书省臣言:“江南在宋时,差徭为名,七十有余。归附后,一切未征。今分隶诸王城邑,岁赐之物,仰给京师;又中外官吏俸少,似宜量添;可令江南依宋时诸名征赋尽输之。何荣祖言:“宜召各省官任钱谷者诣京师,集议科取之法以闻。”从之[19]。
熊寥先生在《元代辨》中根据这段记述得出:“元世祖忽必烈于至元二十八年下令,在江南地区恢复南宋时的赋税。”《陶记》中所出现的南宋赋税课目,就是元代‘依江南宋时诸名征赋尽输之’的具体反映”,因此《陶记》中的“经总制钱”“只能说明元代在一个特定时期沿袭宋代‘诸名征赋’罢了,不能作为《陶记》写于南宋的根据”。熊寥先生的如此推断笔者认为是站不住脚的,这里明显存在三个问题:其一,提出“可令江南依宋时诸名征赋尽输之”的人不是元世祖忽必烈,而是中书省臣;其二,元世祖对中书省臣的提议并没有表示赞成,元世祖赞成的是何荣祖所说的:“宜召各省官任钱谷者诣京师,集议科取之法以闻”;其三,对于集议的结果如何,《元史》中根本就没有提及,是否恢复以及是部分恢复还是全面恢复都不得而知。因此,从《元史》中的这段记载不能得出元中后期恢复过“经总制钱”的结论。(www.xing528.com)
为了论证元代中后期曾一度全面恢复包括“经总制钱”在内的南宋赋税,熊寥先生在其修订的《元代辨》中还节引了《元典章》中的一段记载来作为依据[20],为便于更准确地理解《元典章》这段记载的含义,笔者把它全面地引述如下:
元贞二年(1296)九月十八日奏过事内一件,节该,江南百姓每的差税,亡宋时秋、夏税两遍纳有。夏税木棉、布、绢、丝绵等各处城子里出产的物折做差发斟酌教送有来,秋税只纳粮。如今江浙省所管江东、浙西这两处城子里,依著亡宋例纳有,除那的外,别个城子里依例纳秋税,不曾纳夏税。江西的多一半城子里百姓每比亡宋时分纳的,如今纳税重有,谓如今收粮的斛比亡宋文思院收粮的斛抵一个半大有。若再科夏税呵,莫不百姓根底重复么?两广这几年被草贼作耗,百姓散失了有,那百姓每根底要呵,不宜也者。浙东、福建、湖广百姓每夏税依亡宋体例纳呵,怎生?奏呵。奉圣旨:那般着,钦此[21]。
这段记载说明的实际上与熊寥的愿望恰恰相反,第一,这里所述恢复亡宋的赋税只是秋、夏两税;第二,即使是亡宋的秋、夏两税在1296年也不是在江南所有地方都恢复,而只是在江浙省管辖的原南宋的江东、浙西两处恢复,其他如江西、浙东、福建、湖广等地则只纳秋税。之所以如此,在于元朝统者当时尚能考虑到这些地区百姓生活的困难。
如果说前面所引的几段元代史料还不能明确回答南宋的“经总制钱”是否曾在元代中后期恢复过的话,那么《元史》中有一段话则足以回答这一问题。《元史》谓:“先王理财之道往往取之无度,用之无节,于是汉有告缗、算舟车之令,唐有借商、税间架之法,宋有经、总二钱,皆掊民以充国,卒之民困而国亡,可叹也已。”接着又道:“前代告缗、借商、经总等制,元皆无之,亦可谓宽矣”[22]。据此,元代未恢复过“经总制钱”应该说是非常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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