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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江浙行省实行直缴镇税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他从所谓建置角度否定《陶记》为南宋著作的同时,还提出了一个元代景德镇的税课必须缴纳到浮梁州的猜想。《元史·地理五》记江浙等处行中书省饶州条谓:饶州路,上。综上所考,证实元代景德镇的税课提领任满离职,不仅不得向浮梁州而且也毋须去饶州路,而只能到江浙行省交割商税的增亏情况。

元代江浙行省实行直缴镇税

本文在前一章对熊寥否定《陶记》为南宋著作的论断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表明,他的最大的根据:南宋时代的景德镇税课不能跨越浮梁县直交饶州论,与南宋制度无关,是一个错误的猜想。

那么,和熊寥的论辨是否可以宣告结束呢?不能够。因为他从所谓建置角度否定《陶记》为南宋著作的同时,还提出了一个元代景德镇的税课必须缴纳到浮梁州的猜想。笔者还将在以下征引元代文献,检验他的“第二猜想”。

元史·地理五》记江浙等处行中书省饶州条谓:

饶州路,上。唐改鄱阳郡,仍改饶州,宋因之。元至元十四年(1277),升饶州路总管府。户六十八万二百三十五,口四百三万六千五百七十。领司一、县三、州三。

录事司。旧设三厢,至元十四年改立。县三:鄱阳,上。倚郭。德兴,上。安仁。中。州三:……浮梁州,中。唐以来为县,元元贞元年(1295),升州。……

以上史料确如熊寥所说,宋代的浮梁县在元贞元年之后已升为州,州之下无县,景德镇便成为州下之镇了,但是该镇的税课以及税官是否与宋代相同?其税课收入是否如熊寥所说“必须交到浮梁州”还是像宋代情况一样,跨过浮梁向饶州路缴纳抑或缴纳到比饶州路更高的官府呢?

1.明·王宗沐《江西大志·陶书·陶厂》条:

元改宋监镇为提领。

2.《元史·选举二》“凡税务官升转”条:

至元二十一年(1284),省议:“应叙办课官分三等。一百锭之上,设提领一贯、使一员。五十锭之上,设务使一员。五十锭之下,设都监一员。十锭以下,从各路差人管办,……”

三十年(1293)省拟:“提领二年为满,省部于流官内铨注:一万锭之上拟从六品,五千锭之上拟正七品,二千锭之上拟从七品,一千锭之上正八品,五百锭之上从八品。大使、副使俱周岁交代,大使从行省吏部于解由合叙相应人内迁调,副使从各路于本处系籍近上户内公选。”

至大三年(1310),诏定立办课例。一百锭之下院务官分为三等:五十锭之上为上等,设提领一员,受省札,大使一贯,受部札;二十锭之上为中等,设大使、副使各一员;二十锭之下为下等,设都监、同监各一员,俱受部札。并以一年为满,齐界交待。

史料l谓:元沿宋制,在景德镇设置了其职能与宋代的监镇相同的官员管理税务,只是名称不同,谓之“提领”而已。史料2谓至元二十一年定,凡设有“提领”的地方,其税课年额都在一百锭以上。至元三十年规定税课在一万锭至五百锭以上之地才置提领。至大三年又定院务官其税课在五十锭之上者也称提领。

那么在元代浮梁州境的景德镇商税年额究竟有多少?其提领又是哪一级的提领呢?

《元典章·吏部三·场务官·额办课程处所》条详细地记述了元代商税在五百锭以上办课处所有一百七十余处,现按其额数列表如下:

细检《元典章》中记录的各处所,浮梁州下的景德镇在五百锭以上的一百处之内,名列第九十九位;其所在路——饶州路,在一千锭以上的三十七处之中,名列第七位;饶州路所辖各州县(包括浮梁州)榜上无名,其商税额数都应当小于景德镇,显然已汇入饶州。

上征记录说明如下的重要史实:

即拥有一百八十五路、三百五十九州。一千一百二十七县的元王朝(《元史·地理一》),其商税收入在五百锭以上的处所,也只有一百七十四处。特别引人注目的是浮梁州下的区区小镇——景德镇,竟然在这一百七十四处之中,足见该镇在入元以后,其经济地位已比南宋时大为显要。(www.xing528.com)

我们现在再看一下元廷对景德镇税课提领的管理以及该镇的税课收入与所在路、省的关系。

《元典章》“吏部三·院务官品级”条记大德三年(1299)行省准中书省咨吏部呈谓:

本部照得至元三十年三月初五日奏准腹里江南税务官提领受敕牒,这里委付将去,次二的行省官委付,次三的路官每委付,受教提领于流官内铨注。一万锭之上从六品,五千锭之上正七品,二千锭之上从七品,一千锭之上正八品,五百锭之上从八品。今本部照得,各处税务提领品级自从八至从六验课多少定立,俱受朝命,其大使、副使却系行省并各路所委,无出身之人连署勾当于理未宜。今拟提领量分三等,内从六至从七者,所设使、副各一员,递降二等、正八者、大使正九、副使注省札钱谷官;如从八者,大使从九,副使注,上钱谷官、若枸行省所辖去处,须要到省相应人内选充,余外不许滥设。

从上可知,景德镇税课提领其资品从八,由中书省任命。而同书卷“吏部三,办课官齐年交待”条记受敕牒者(提领)任期以二年为满,于满年之正月交待课程的增余或亏兑情况,而课程的增亏与其升降紧密相关。

《元史·选举二》记至元二十九年,中书省判所办诸课增亏升降人员条谓:

增六分升二等,增三分升一等,其增不及份数,比会无增者列选量从优,亏兑一分降一等。

通过以上文献,大致能窥见元代的有关情况。

但是该镇提领任满之后,是赴浮梁州,还是赴饶州路抑或赴江浙行省交待课利的增亏情况呢?

关于这一问题,元代文献有非常翔实的记载。沈刻《元典章·吏部三·内外税务窠阙》第二条谓:

江浙行省四十处:(园按:仅记35处)

杭州在城税课提举(直隶省)

上述记载表明江浙行省境内税务有四十处:

1.商税收入在一万锭之上的处所只有一处,“杭州在城”虽在其境,但由大都中书省直辖,行省不得过问。

2.由江浙行省直管的处所,商税在五千锭以上的只有一处,二千锭以上的六处,一千锭以上的十二处,五百锭以上的十六处。

3.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饶州路与景德镇都列在江浙行省直管的范围之内。和前述情况有所不同,前者在景德务下写从八,此处写正八。如果后者无误,那么景德镇一镇之商税已和饶州路一路之商税相等了(即一千锭以上)。即使有误的话,按前者计算,景德镇一镇之税也是饶州路的二分之一,而北宋熙宁间景德镇的商税仅为饶州的八分之一。

综上所考,证实元代景德镇的税课提领任满离职,不仅不得向浮梁州而且也毋须去饶州路,而只能到江浙行省交割商税的增亏情况。因为其时的景德镇虽在浮梁州与饶州路的辖境,但其税课收入则直入江浙行省。而熊寥在他的《元辨》一文中提出的第二猜想即元代镇税只能交到浮梁州的猜想,又是一个与元代制度无关的谬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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