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在以上各节,分别从工艺、市场与赋税等各个不同的角度探讨了《陶记》的著作时代。尽管角度不同,但得出的结论却完全相同,也就是说,无论从哪一个角度看,《陶记》都不是元代的作品,而应当写于南宋中、后期。但这个所谓“中、后期”,将近一个世纪,即使是可靠的,也仍然是粗略的。为了尽可能把问题弄得清晰些,在这里还需进一步审定这个所谓“中、后期”的上、下限了。
(一)关于下限:
所谓“中、后期”的下限,就是祥兴二年(1279)——即南宋王朝被灭亡的那一年,而乾隆四十八年《浮梁县志·杂记·武祲》谓:
德祐元年(1275)二月二十一日元兵陷饶州,刘经历焚,邑令范相走,丞周伟死之。
第二年,饶州一带已被元军控触,陶瓷生产在战乱中遭到巨大破坏自在意料之中,且忽必烈为收买江南人心,又于灭宋前三年(至元十三年——1276)发出诏书,“蠲免故宋繁冗科差”百有余件。《陶记》中所列的繁多税目必在蠲免之列。据此,便可把其写作下限提到德祐元年了。若再查考以下两处,似还可以把下限提早。
1.文中分析景德镇窑业不振的原因时,只写了自然灾害(即所谓“时年丰、凶”)、政治腐败(“狱失其较”等)与沉重的赋税,并没有涉及战争,可见蒋祈撰写该文当在宋理宗端平元年(1234)以前——即宋蒙战争发生之前。
2.文中记述镇瓷在当时的市场时说“江、湖、川、广器尚青白,出于镇之窑者也”。
可见其时的川、荆地区富庶而又平静,居民们都习惯使用景德镇烧造的上等青白瓷。然而查考淳熙十四年(即前定上限)以后的南宋史料,便可把这段描写看作是端平元年以前的史实。(www.xing528.com)
因为从端平二年开始,蒙古贵族就在川、荆一带发动了大规模的侵宋战争,至度宗咸淳十年(1274)鄂州都统制程鹏飞降元,战火延续四十余年,川、荆人民一直挣扎在死亡线上,贩卖瓷器的商人决不会把易碎的上等瓷器运到战场,战地的居民已不可能讲究瓷器的色泽了。
显然,蒋祈描写的这一情况必在1234年(即端平元年)以前。
然而下限端平元年至上限淳熙十四年尚有五十三年,若要继续讨论,还得重新考虑上限。
(二)上限:
我们在讨论之前初步划定的上限——淳熙十四年,是《容斋随笔》的刊行之年。考蒋祈征引该书的语气:“尝记《容斋随笔》……”的尝记二字,说明他撰写《陶记》的时间,不是随笔刊印的那一年,而是距《随笔》刊印风行后,作者阅读随笔的那一年已有相当遥远的岁月了。究竟遥远到何种程度?仅凭这二字已不能深入。但文中有“予观数十年来官斯去者,无不有州家挂欠之籍”的记述,可以帮助我们探寻新的上限。
《宋会要辑稿·食货五六》记:淳熙十年(1183)十一月二十六日进呈权尚书户部侍郎韩彦质奏:“州郡财赋场务县道所入财谷皆有名色,在法不得易。而守臣无忌惮者,竭公帑之储以快私欲,至于终更恣为妄用,席卷而去,不恤后人,循致败坏,使继之者无可措手。乞今后守臣任满,将所留诸色钱谷交割下政具数申户部置籍。”上曰:“须令后政限一月具数申户部照会。”王淮等奏:“前政只言数嬴,后政只言数缩,令前后政各具申。”上曰:“过限不中去处,令户部以闻。”(该条《续资治通鉴》作十一年六月)从这段记载来看,在淳熙十一年以前,宋代地方官在离任与接任时,其财赋的交接手续是不严格的。至这年以后,任满守臣就需将所留诸色钱谷交割新任,并具数申户部照会。可见蒋祈见到的“官斯去者”留下的“挂欠之籍”,必在这年之后。如果说《陶记》在征引《随笔》时所说的“尝记”,没有严格的定量标准,那么作者在撰写《陶记》时看到的“挂欠之籍”就多至数十年了。我们知道,这里运用的“数十”是一个不大于百、不小于二十的约数。然而按照人们使用“数十年”这个俗语的习惯推测、则多指三、五十年之间。如果把它看作三十年,其写作上限为宋宁宗嘉定七年(1214),如果看作五十年的话,则为理宗端平元年(1234),便与下限重合了。
根据以上材料,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我国历史上第一篇正确记述瓷器生产的专文——蒋祈的《陶记》应当写于南宋宁宗嘉定七年——理宗端平元年的二十年内(即1214—1234)。我所断定的这个著作时间,比陈万里、冯先铭先生所说的写于元至正间要早一个世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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