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记》中虽没有说到当时瓷窑税的定额,但记述了一种十分特殊的税制。研究这种税制不但有助于辨别《陶记》的时代烙痕,而且还有助于我们探求税制对瓷器生产的影响。
文中说到其时的瓷窑税制如下:
“窑之长短,率有数,官籍丈尺,以第其税。”然后在“兴烧之际,按籍纳金”。
以上表明:其时的赋税并不是以成品做计量标准,而是按窑的大小来确定的。而且在兴烧之际就要交税,也就是说,瓷器在半成品的阶段,官府就得到赋税了。但众所周知,烧成,是瓷器生产流程中最后的一道关键性的工序,也是最不容易控制的一道工序。由于古代烧窑全凭经验,窑室内的温度与火焰的性质(气氛)极不容易控制,稍有疏忽,陶工们的劳动就将毁于一旦。然而,不管瓷器能否烧成,而要在烧成之前按籍纳金,这是一种最罕见、最狡猾的苛政!
关于瓷窑税制,我们在宋代的文献中尚未找到相应的记载,但在元代,却记述得比较清楚。《元典章·户部八》:
至元五年七月初五日制,国用使司来申:均州管下各窑户合纳课程,除民户瓷窑课程依例出纳外,军户韩玉、冯海依赖军户形势告刘元帅文字拦当,止令将烧到窑货三十分取一,乞施行。制,府照得先钦奉圣旨节文:磁窑、石灰、矾、锡榷课斟酌定立课程,钦此。兼瓷窑旧例,二八抽分办课,难同三十分取一。除已移咨枢密院行下合属,将合纳课程照依旧倒办课外,仰照验。钦此,施行(引文据陈垣《沈刻元典章校补》改过)。
我们从这段文字起码可以了解以下问题:元代的瓷窑课是二八抽分,纳税多少以“烧到窑货”为标准。也就是说,元代瓷窑课是根据成品来计算的,即税额确定于产品,而不是征在“兴烧之际”。显然,元代的情况就与《陶记》中所说的大不相同。
若联系其他文献与出土遗物,我们还能看到:由于元王朝推行比较宽缓的税制,景德镇一带的民间窑场“一时称盛”(详《景德镇陶录》卷五“元更监镇”条),工艺亦较前大有进步(详本文第三部分),举世闻名的青花与釉里红瓷器,就创烧于这一历史时期。
然而,我们在这里征引《元典章》和其他资料,只能认定以上所说不是元代的制度,仍没有材料证明它是南宋时代的史实。那么,这种苛酷的税制是否与南宋统治集团的剥削“风格”一致呢?
我们认为是一致的。《续资治通鉴》卷139记李信父于乾道二年(1166)上宋孝宗书举其闽中所见谓:
蚕未成丝,已催夏税,禾未登场,已催冬苗……近盖有今年而追来年之租,谓之“预借”者;荒郡僻邑,有先二年而使之输者。
淳祐八年(1248)监察御史兼崇政殿说书陈求鲁奏:……常赋之人尚为病,况预借乎?欲借一岁未已也,至于再,至于三;预借三岁未已也,至于四,至于五。窃闻今之州县,有借淳祐十四年者矣。
我们知道:农业收成一半靠天、一半靠人。明年的自然气候在今年不能预卜,而官府却要提前勒索两年以至六年以后的课赋,并有所谓“预借”这一合法的专门名目。那么,瓷器在半成品的阶段就要交税,不但不足为奇,而且还显得“十分宽大”了。印证李信父的上书与陈求鲁的奏章,《陶记》所记为南宋事实不但可信,而且还可以弥补当时文献记载的不足。(www.xing528.com)
那么,南宋的窑业遗存是否能反映这种税制的影响?
反映了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使一种不很适用的芒口碗、盘得以大量风行。
我们知道:所谓芒口碗盘,是指在覆烧工艺的制约下生产的一种里外满釉、口沿露胎的碗盘。这种碗盘,是定窑最先制造的,但在北宋后期已不受人们的欢迎,陆游在其《老学庵笔记》中说:
故都时定器不入禁中,惟用汝器,以定器有芒也。
宋人叶置《垣斋笔衡》亦云:
本朝以定州白瓷有芒不堪用,遂命汝州烧青窑器。
和使用者接触得最多的碗盘的边口不能上釉,禁中“不堪用”,老百姓也自然不喜欢它。可是南宋时代(尤其是南宋中后期)的许多窑场为什么还要大量地制造呢?这不是因为当时的用户喜爱芒口瓷器,而是作坊主需要利用装烧这类瓷器的覆烧窑具。
我们知道,在当时,瓷器税按窑的大小来定,官府把窑的容积记录在特种簿册上,有所谓“窑有尺籍,私之者刑”的规定。谁敢擅自扩大窑室呢?生产者为了降低税额,就只能从坯件的堆叠密度上去想办法了。这是因为瓷器税与窑室内的堆叠密度成反比,也就是说,窑室内制品的堆叠密度越大、装载的产品越多,单件瓷器所需付出的税钱就越少。于是,作坊主就减少釉口仰烧瓷器的生产,而须大量采用定窑创造的那种“支圈组合式的覆烧窑具”来生产芒口瓷器(参见图7),这是因为采用这种窑具装烧芒口瓷器,仅就堆叠密度(竖向)而言,约为原来仰烧釉口瓷器的4.6倍(与北宋仰烧瓷器比),也就是说,南宋一窑的装载量要相当北宋4至5窑的装载量[28]。在北宋后期行将灭亡的那种芒口碗盏,因为推行特殊的税制而又在南宋时代重新风行起来了。
图7 一至五为南宋覆烧窑具的残骸。六为南宋支圈覆烧复原图
2.使瓷器的烧成质量下降。
我们知道,瓷器税纳在兴烧之际,生产者就会产生一种“宁可把温度烧得低一点,也不烧高”的心理。这是因为要把窑火烧到理想的高度,虽能使瓷器的质量提高,达到所谓“光致茂美”[29]的艺术效果,但其时仅用瓷石一种原料制胎,坯件的烧成范围狭窄,温度稍高,制品就极有可能变形或者产生倒窑的危险。而作坊主在“兴烧之际”就付出了课赋,官府并不因倒窑而蠲免,窑工们为了减少赔累,也就不敢冒着倒窑的危险去追求产品的质量。于是,窑室内的温度偏低虽无倒窑之虞,但大多数瓷器的瓷胎就不如北宋的致密,瓷釉也就不如北宋的光亮、精美了。以往中外有经验的古瓷专家在研究景德镇瓷器时,总会感到南宋大多数瓷器的质量都不如北宋的优异[30]。我曾经为此而寻找过原因,但只认为是烧窑的技术不高。那么,景德镇陶工早在北宋就已经握掌得十分娴熟的烧窑技术,为什么会在南宋倒退呢?我们在当时不能回答这个问题。现在研究这种税制时才明白,促使南宋瓷器质量下降的原因,不是什么烧窑的问题,而是税制的问题,不是单纯的工艺原因,而是隐蔽在工艺后面的社会原因。
综上所述,《陶记》中记载的瓷窑税制,以及我们从遗物方面追究该类税制对当时窑业所产生的影响,都发现它们与元代的不同,而与南宋中、后期的情况吻合。显然,《陶记》应该撰于南宋中、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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