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已经提到,对于经济生活中垄断的利弊得失,人们具有不同的看法。有些看法其实是可以统一起来的。那就是,有些行业,尤其是自然垄断行业,实行垄断经营是必要的,但有些行业,主要是竞争性产品生产行业,实行垄断是弊大于利,其弊病通常被认为会降低效率。为什么呢?
第一,与竞争性厂商相比,垄断厂商的产量低而价格高,因为垄断厂商可通过限制产量以抬高价格的方式向消费者榨取高额垄断利润。垄断厂商按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原则定价时,价格高了,产量低了,消费者福利因此受到了损失。
第二,在竞争市场上,厂商只能通过改进技术和管理以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来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而垄断厂商却可以依仗其垄断地位稳拿高额利润,从而会使改进技术和管理的动力大大下降。
第三,在一些国家,垄断权力的取得,往往靠政府有关部门赋予特权,因此,一些垄断厂商为维持自己的垄断地位,常常会用贿赂或变相贿赂方式把垄断高额利润的一部分塞进有关行政部门尤其是其领导人的腰包。这种所谓寻租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干扰了市场秩序,还使许多经济资源浪费在非生产性活动上。
所有这些,都是垄断损失效率的表现。为了保护竞争,增进效率,减少垄断的危害和损失,一些国家就实行反垄断政策。(www.xing528.com)
反垄断政策是通过反托拉斯法实现的。美国是最早制定和实施反托拉斯法的国家。从19世纪末以来,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反托拉斯的政策和措施。这些政策和措施包括:议会立法,司法部执行法律,法院按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裁判等。反托拉斯法是对这些法律条文及其修正条款的总称。
这些法律的主要内容有:禁止企业参加限制贸易的密谋,即禁止参加固定价格或分割市场的协议;禁止企业图谋垄断一个产业,即禁止企业获得太大的市场;禁止企业为削弱竞争而同另外企业合并;禁止企业参与排外或协同性规定,如禁止企业之间有强迫买者和卖者只能和某单独一家做交易的规定;禁止企业在购买者中间搞价格歧视;禁止企业运用不正当竞争的做法,或者运用不公平或欺骗的做法等等。
国家还设有负责强制执行这些法规的机构,如联邦贸易委员会以及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局。当公司或企业被控违犯反托拉斯法条款时,则要受到警告、罚款、赔偿受损人、解散公司等制裁。最近几十年来,美国最重要的反托拉斯案件有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案件、国际商用机器公司案件和微软公司案件等。有趣的是,这些案件说明,解散垄断性大公司不仅使消费者受益,对被肢解的大公司本身也有利。例如,电话电报公司所拥有的贝尔系统解散后仍旧蓬勃发展,而未予解散的国际商用机器公司的市场份额反倒急剧下降。
但最近三四十年来,在美国,不仅反托拉斯政策引起了人们的争议,而且政府对反托拉斯政策的态度也悄悄有了些松动迹象。这主要是因为许多高新技术的进步在垄断行业发生居多,这印证了熊彼特的假说。同时,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国家经济的开放度会越来越高,竞争总是要发生的,任何一个厂商想长期靠垄断来获利是不可能的,因此,没有必要对垄断加以如此严格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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