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作用看保险的起源、本质与分类,各种各样保险的本质都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互济行为的制度安排。
根据保险业务的性质、目的、对象和历史习惯等,保险可以分为不同类别;按保险标的是人还是物分为人身保险和损害保险;按保险人是否承担全部责任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按保险经营性质可分为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按保险实施方式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按保险主体分为个人保险与团体保险;按承保危险范围分为单一险、综合险和一切险;按业务保障对象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四个类别。
从信息不对称看保险的制度设计。为了克服逆向选择问题就有了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政府以法令或政策形式强制规定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法律关系。相反,自愿保险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和自愿的基础上确立合同关系,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是否投保,以及保险标的种类、金额和期限等,保险人也可选择承保与否及其有关承保项目和内容。为了克服道德风险问题,可以建立所谓共保制度,即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按一定比例负担损失,以此约束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行为。
商业保险是指按商业化原则运行的保险。社会保险是根据法律以全体公民为保险对象的强制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伤残保险等都属于社会保险。保险费也不像商业保险那样由投保人全部负责,而是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在给付方面,商业保险完全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和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相联系;而社会保险中虽然也贯彻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但缴费和给付并没有直接对等关系。(www.xing528.com)
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安排。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最主要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障中还包括有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制度。
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有一定区别。例如,社会保险的对象是从事工作但因故(年老、失业、伤残等)失去生活来源的职工,而社会救济的对象是无依无靠的鳏寡孤独以及失去劳动能力的盲、聋、哑、痴、呆的人。社会保险所需要的费用要靠各方面的缴费以及政府的补助,而社会救济一般靠财政拨款。社会保险要体现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不缴费者不能享受;而社会救济受惠者无需尽缴费义务,在得到给付时要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核实,体现的完全是一种普惠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有了很大发展。但离实现全面小康的要求,还要从几个方面加大努力:一是社会保障覆盖面需要扩大,二是要逐步提高社会保障的水平,尤其是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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