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信息传递和信号显示是对付逆向选择的,那么,设计一些满足“激励相容”的制度则主要是为了解决道德风险问题。由于道德风险是事后(交易合同签订后)隐藏行动引起的,因此,要解决道德风险问题,缺乏信息的一方(委托人)需要在事先设计出一些有效的制度,来激励掌握私人行动信息的一方(代理人)克服道德风险倾向,即不发生败德行为或不合理、不道德行为。例如,为防止参加车险后用车人不当心保管和使用车子的问题,保险公司可设计和实行一种由保险公司和车主双方共同承担事故损失的保险合同。再如,为了克服股份公司中经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的“内部人控制”,需要设计和建立一种机制,使经理人员为自己利益所作努力也正好是满足委托人(投资者或股东)利益和要求的,这就是所谓“激励相容”的机制。如设计和实行多种多样使经理人员的收入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的制度(如工资奖金制度、股票期权制度等)。
激励相容是委托代理理论中一个重要概念,其基本意思是指,委托人要设计和选择一种办法或者说制度,使代理人能选择一种也能使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激励相容必须同时满足个人理性约束条件,在这里就是指经理人员签订这样一份制度性合同以后,照了去做所得利益比不签订这样的合同或不按合同去做能得到的利益肯定要大,否则就不足以激励代理人(经理人员)去努力,也约束不了他们的行为。这就是说,一份合同或一项制度,必须既满足委托人最大利益要求,又满足代理人最大利益要求,才会是一种真正有效率的机制设计。激励相容就是交易双方的利益都能满足。显然,这种激励相容其实就是博弈均衡的条件。事实上,健康、正常的市场经济制度就是一种最重要、最根本的激励相容的制度。商品生产者为了在经营中能取得最大的利润,必须生产出能让购买者最满意的产品,这不是激励相容吗?(www.xing528.com)
还可以认为,所有合同或者说契约从某种意义上说,都是用来对付信息不对称所可能造成的不确定后果的一种制度设计。例如,一份有关贸易的合同,之所以要在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运送方式、交货期限、付款方式、检验、索赔、仲裁等各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就是因为交易双方深恐在信息不完全、不对称情况下不按谈判时的承诺行事。合同既是克服不确定性的一种制度安排,也是防止和克服信息不对称带来问题的一个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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