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只有纯公共产品,政府才可以直接提供。对纯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政府只履行监管和调控职能,包括市场准入、价格管制以及行政执法等。
1.进一步明确政府介入基础设施领域的职责和范围
明确地方政府介入基础设施领域的范围、深度和应担负的责任。对私人产品特性较强的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应只履行监管职能,不参与生产或提供服务。对准公共产品的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可以适度参与,也可以通过制订优惠政策委托私人企业经营,政府监管。国内外的经验证明,在这些领域,私人企业的效率明显高于政府或国有企业。只有纯公共产品,政府才可以直接提供。近年来的实践也表明,有些纯公共产品,如垃圾清运和绿地维护等服务,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不一定直接组织生产或提供服务,直接购买服务的成本可能更低一些、效率更高一些。
2.对基础设施进行分类管理,鼓励社会投资者有序进入
可以把基础设施按公共产品特性和可经营性进行分类。对纯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政府只履行监管和调控职能,包括市场准入、价格管制以及行政执法等。对准经营性项目,政府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授予经营权、财政补贴、法律保护等手段,委托私人部门生产并提供。对非经营性项目,政府可直接管理或委托现有政府性投资公司管理。(www.xing528.com)
3.适当调整市和区县政府的财权及事权
对目前部分区县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方面财力不足、责任过大的状况要予以重视,按照“财权与事权匹配”的原则,进一步划清市政府与区县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上的范围和责任。尤其是对天津外环线以外的区县,包括塘沽、汉沽、大港等区,要适当提高土地出让收入、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的分配比例,增加这些区县政府的财力,调动其建设和经营基础设施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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