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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能源系统投资建设模式比较分析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表9-2各种综合能源系统投资建设模式的特征(一)模式1:BOT/BOO模式以政府为主导,采用BOT或BOO形式,通过特许权协议,建立项目公司进行经营和管理。值得一提的是,天津市文化中心能源站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就是采用的此种特许经营模式。在该模式下,综合能源系统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可向政府支付年租赁费,租赁费可以支付综合能源系统的还贷利息、运行成本、税金及合理利润。二是综合能源系统的投资建设仍然面临许多风险。

综合能源系统投资建设模式比较分析

从未来的发展来看,综合能源的利用与燃气电力关系相对密切。因此应建立由政府推动,电网企业、发电公司、燃气等能源服务公司和用户共同参与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可以采取的投资建设模式如表9-2所示。

表9-2 各种综合能源系统投资建设模式的特征

(一)模式1:BOT/BOO模式

以政府为主导,采用BOT或BOO形式,通过特许权协议,建立项目公司(如电网公司及燃气公司)进行经营和管理。这种方式可由某家企业发起,其他公司参加,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或申请建设和经营所有项目的许可。在取得政府同意后组建项目公司,由政府授予该项目公司建设和经营特许权。项目公司负责筹集资金,设计和建设该项目。在政府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间,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运营进行管理,所获现金流量和收益的支配权归项目公司所有。特许经营期满后,若为BOT模式,则终止特许经营权利,项目公司将该项目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若为BOO模式,则不将该项目移交给政府并获得该项目的所有权。

值得一提的是,天津市文化中心能源站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就是采用的此种特许经营模式。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获天津市人民政府授权,授予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天津市文化中心能源站项目的投资、建设、营运、管理、维修及更新设施以及提供供冷供热服务的独家经营权,特许权期限为26年(包括设施的建设期)。经营期间内,创业环保公司将负责在天津市文化中心内营运、管理、维修及更新设施,为天津市文化中心提供供冷供热服务,并向各用户收取供冷供热服务的服务费。天津市建委对该项目的运营进行监管。期满时,创业环保公司将于进行修复性维修后转让所有设施予天津市建委。

(二)模式2:租赁模式(TOT模式)

由政府负责投资建设,综合能源系统建成后租赁给企业经营的管理模式。在该模式下,综合能源系统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可向政府支付年租赁费,租赁费可以支付综合能源系统的还贷利息、运行成本、税金及合理利润。能源由企业统一调度,租赁费用进入企业成本,由企业负担。

(三)模式3:企业投资建设PFI模式

由政府进行组织,电网公司和燃气公司等能源供应企业或其他社会企业为主导进行规划、投资、融资、建设和运营。企业既作为投资者又作为管理者进行调度和管理。与BOT模式不同,该模式可以使参与项目的企业在前期就参与进来。

(四)模式4:用户投资建设PFI模式

主要由大用户企业为主导进行投资、融资、建设和运营,建成后主要为企业内部服务,此类项目优势主要在于筹集资金便利,电、热利用可以就地消纳,但规模相对有限。

以上各种模式的优势和不足之处比较如表9-3所示。(www.xing528.com)

表9-3 四种投资建设模式的优势与不足比较

投资收益来看,模式1需要政府专门制定相应的政策进行补偿,投资效益虽然可以保证,但难免引起相关的社会争议。模式2完全由政府进行投资,并委托企业进行运营管理,引导作用强,宣传推广及社会示范效益优势显著。但从技术管理上来看,政府内能源专业技术人员相对缺乏,技术经验不足,投资模式以行政命令为主,不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其次从投资来看,政府经费投入往往存在合理性不足的现象,运营期间其经济效益取决于政府对企业收取的租赁费,若租赁费包含的合理利润不高,则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盈利空间。

模式3既可由电网公司和燃气公司合作进行投资和运营,也可由一家公司统一进行投资和运营,还可由其他社会企业(如节能服务商、能源设备供应商等)投资。若采用第一种方式,燃气公司和电网公司可以利用本身的资源,优化运营中的能源成本(如电价和气价)。若采用第二种方式,对于分布式能源以及综合能源利用设施,电网在其中起到核心驱动以及联系纽带的重要作用。从整个经济效益来看,能源综合利用和电力系统建设密不可分,除了直接节能外,还减少了电网公司供电负荷,对于电力峰谷差的平衡和电网安全的保障起到积极作用,在电力基础建设上推迟了电源以及变电站的扩建,节省了投资建设电网的费用和电源的建设费用。若采用第三种方式,则吸引投资渠道广泛,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但由于完全市场化机制进行运作,就当前的能源成本水平来看,在经营上存在较大风险,需要国家在能源成本、税率或贷款利率上制定相关的政策。

模式4优点相对比较明显,投资小,安装灵活,市场有一定保证,但其规模相对有限,利用率也受到用户规模的限制。从实际使用情况和经济性来看,以CCHP(Combined Cooling Heating and Power,即微型热电冷联产系统)和太阳能光伏构成的能源供应环节为例,用户可优先选择CCHP及相应的终端能源使用,待太阳能光伏发电的单位容量投资下降之后,还可选择投资光伏发电。

(三)对综合能源站投资建设模式选择的建议

综合能源系统各种建设模式具有不同的特点,适用于不同的时期,建议建设示范工程时,首先采用模式1与模式3相结合的方式,政府具备条件可先行示范,再成立以电网公司和燃气公司主导的、统一的综合能源区域经营主体,在技术上能够有效保障安全可靠,在经济上能够有效化解投资风险,积极推动综合能源利用模式的发展,取得最佳的社会效益。而在市场政策出台后,技术管理经验丰富且投资效益相对清晰后,可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推进新能源的发展,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多鼓励模式4,政府以及相关能源企业应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在综合能源系统投资建设过程中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重点关注:

一是经济效益是综合能源系统能够大力发展的核心因素,但并非是决定采用何种建设模式的决定因素。综合能源的利用与常规的能源建设存在不同,更加强调低碳效益、循环经济和环境的友好,因此一部分经济效益实际上已经转化为社会效益。今后研究和实践中还需要更多考虑和量化综合能源系统的社会效益,从而全面衡量综合能源系统的价值和贡献。

二是综合能源系统的投资建设仍然面临许多风险。尽管用户能够享受到更加清洁的能源,但是由于当前综合能源系统的投资相对较高,用户需要承担比一般能源更高的价格,这部分增加的价格(体现为低碳效益和社会责任)由谁来承担,以及在政府、企业和用户个人之间如何分配相应的责任,是今后政府在出台相关政策时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三是综合能源系统的推广和普及的核心问题仍然在于其经济性。如何提高综合能源系统投资的经济效益是重中之重,社会各界都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共同提高其建设的综合效益,如供应商应通过研发和科技进步改善综合能源设备和材料,降低设备材料成本,从而达到减小投资的目的。

总之,政府应出台有利于综合能源利用和发展的政策(如对投资或终端能源价格进行补贴),创造有利的环境,鼓励社会投资的积极性,扩大综合能源的市场,从而降低市场的总体价格,同时优化能源消耗的结构,合理降低一次能源消耗的费用和成本。企业应通过加强综合能源系统的经营管理,降低其运营成本。用户则应合理利用和消费不同种类的能源,避免浪费,使能源的有效利用实现最大化。通过各方努力共同实现能源的有效集约利用和低碳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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