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监管目标
政府监管的目标主要归纳为四方面:其一,解决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市场失灵和公共产品的服务质量。由于公共项目产品自然垄断和公共物品性质的存在,在特许经营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会出现市场失灵,减弱了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因而引入政府监管的主要目标是解决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市场失灵和公共产品的服务质量两个重要问题,其并非只是替代市场,而是要仿效市场,利用市场的机理和力量来补救市场失灵。其二,保障公共项目社会效益和公共利益。由于公共项目产品具有公益性,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政府是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监管的最终目标是公共项目社会效益和公共利益得到保障。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是政府监管的根本。其三,兼顾效率与公平。为保证项目公司生产和运营的持续性发展,在补救市场失灵、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同时,还要让被监管企业获得合理利润,提高其生产效率。其四,实现“三赢”目标。为保证特许项目的顺利实施,降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管效率应成为政府监管最重要的目标。通过有效的监管,最终实现参与主体政府、私营部门(企业)、社会公众“三赢”。
(二)政府监管原则
1.依法监管的原则
我国政府监管必须坚持以立法为先导,政府监管机构的设置以及监管职责必须以法律的明确授权为依据,依法明确政府的监管范围和监管程序。只有做到政府监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有效规避政府相关部门监管的随意性,减少权力膨胀和寻租的风险。
2.限制与激励相结合原则
坚持限制与激励相结合,就是在特许经营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政府一方面为追求社会效益而需要对被监管企业进行限制性的监管,如市场准入、建设、运营和移交过程中质量、价格、项目验收的监管。另一方面,为发挥PPP模式运作的优势,使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市化和市场化的进程,需采取激励机制,激发私营企业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同时提高生产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社会效益。
3.公开透明、可问责原则(www.xing528.com)
公开透明原则要求监管机制在设计时必须考虑监管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信息的公开性,使监管流程透明化,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可问责原则要求政府的监管活动必须接受政府自身和社会公众监督,规避监管机构滥用职权。
4.独立专业原则
独立性原则即政府监管机构独立于政策制定部门和被监管企业,实行政企分开,使三者成为互相制衡的不同主体,以确保监管的公正性,避免出现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问题。专业性原则是对政府监管部门的技术要求,由于公共项目技术比较复杂,涉及很多领域的专业知识,政府监管机构应建立一支在工程技术、财务、法律等方面精通的专业人才队伍,以更好发挥监管效益。
5.提高监管效率原则
在公共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监管不力将会带来各种各样的风险,为此政府监管应以提高监管效率为准则,在保证企业生产效率,让被监管企业得到合理利润的同时,也能保障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
6.多层次监管原则
健全的监管体制要求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包括四个方面:司法部门对监管机构行为和程序的审查;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的基本约束;监管机构对被监管者的监管;社会公众与被监管者对监管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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