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采用BOT融资方式,为新建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筹集资金
对一些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如桥梁、隧道、电厂、水厂、污水处理厂等,通过采用“建设—运营—移交”的模式,引入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政府特许投资者享有一定时期内的专营权,专营期满后,政府无偿收回项目的经营权和所有权。
(二)积极推进TOT融资模式,通过转让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权筹资
通过“移交—经营—移交”的形式,政府将已建成的某些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作价后转让给其他社会资本,政府以收回的投资进行新的项目建设,受让方在一定时期内享有专营权,期满后无偿将经营权移交给政府。
(三)努力探索ABS融资模式,以资产担保的证券化
将基于基础设施或资产的现金流收入与原始权益人完全剥离,过户给特设信托机构(即SPV),SPV通过金融担保、保险及超额抵押等方式取得较高的信用评级,然后以债券的方式发售给资本市场的投资者,融取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并以设施的未来收入流作为投资者收益的保证,不需要以发行者自身的信用做债券的偿还担保。(www.xing528.com)
(四)大胆尝试BT融资模式
即建设—移交模式,政府通过招投标将社会资本引入基础设施领域,由投资方负责整个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任务,待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将所建项目有偿移交给政府。此种融资模式一般适用于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
(五)设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在激励私人部门投资城市基础设施方面起到桥梁作用和稳定资金来源的作用。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财政投入可以提供一部分启动资金,对天津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意向的私人资本可以购买基金份额,此外,可以留存一部分城市基础设施运营收益作为基金的资金来源。投资基金可以用于直接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融资服务,也可以向政府部门购买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天津应在2006年成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和2009年成立公众伙伴资本(天津)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对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的制度建设,尤其是在便利项目投资、加强政策保障、完善基金退出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关注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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