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城市建设融资主要特点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为主,中央和地方各有侧重,外资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较小。日本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者,主要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官方代理机构和私营公司。一般而言,中央政府负责基本的、跨地方的、核心的基建项目,地方政府负责与居民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项目,官方代理机构和私营公司运作那些收取使用费和能够自给自足的基建项目。
从资金来源上看,日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从政府税收、市政债券发行,政府和银行的低息贷款及税收优惠政策所促进的实际部门资金的积累等渠道取得。就非经营性基础设施而言,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无偿拨款,据统计日本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50%来自国家政府部门。随着经济的发展,日本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的比重也在发生着变化,政府税金在资金来源中呈下降趋势,而财政贷款,发行债券所占的比例节节攀升,资金来源渠道增大,资金的市场化成分增大。具体特点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运用独特的财政投融资制度支持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融资”制度创立于1953年,是指政府通过公共金融机构为公共事业和需要扶植的产业筹集、融通资金,并按照有效利用有偿使用资金的原则进行直接投资的投融资制度。它是政府利用金融政策实施财政政策的有效手段。财政投融资的基本资金来源为:邮政储蓄、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简易生命保险等,它们经过日本开发银行、电信电话公社、道路公团等途径转化为长期建设资金,这些资金是有偿使用的,不同于一般的财政资金,但资金利率较低。这一制度使日本能够集中必要的资金,长期不断地投向基础设施和设点扶植的骨干产业的建设。
第二,特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分担制。日本基础设施建设有许多参与者,包括中央政府、各级地方政府、官方代理机构(如地方公团等)、私营公司和受益者,采取“分担制”进行。即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由实施主体统筹,以明确责任,资金分担则根据各受益者(即分担主体)的受益和程度,按比例分摊。投资负担方式有国家直接负担、国家间接资助和受益者负担三种。(www.xing528.com)
第三,融资方式多样化,广泛运用PFI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日本基础设施投资资金来源除了财政融资外,还包括:①为支持电信业发展而设立的电信业“加入者债券”,日本的电话债法规定安装电话用户必须认购一定数额的债券,1950—1982年间仍达45%。②市政债券融资,日本各级地方政府和一些特殊法团可以发行市政债券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日本地方债券分为普通债和公共企业债两大类,普通债由日本地方政府发行,都、道、府、县、市、町、村等各级政府都可以发行普通债券;公共企业债券是由一些特殊的国营法人(如道路公团)发行,由中央政府进行担保。③发行财投机构债券筹资,特殊法人等在金融市场上个别发行的不具政府保证的公开募集债券。④长期金融债券筹资。
此外,从1997年开始,日本政府开始引PFI,越来越重视运用PFI等新型项目融资方式引入民间资金,到2006年8月16日,处于运作中或运作结束的PFI项目达244个,PFI事业已成为日本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力量。
第四,重视政府在基础设施投融资中的主导作用。主要表现有:其一,日本独特的财政投融资制度是日本中央政府运用计划发展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在其基础设施投融资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二,对基础设施投资提供许多优惠和扶植政策,包括:①政府向基础设施提供长期低息贷款;②实施“租税别法措施”,降低基础设施企业法人税率,加速其资本积累,提高其投融资能力;③为道路公团等公共团体发行债券或借款提供担保;④积极推进PFI事业发展,政府推动也是日本PFI事业发展的主要特征。1997年10月,日本商产业省设立了“民间资本主导型公共项目开发研究会”,其主要任务是如何借鉴英国经验,研究吸收民间资本进行公共项目开发。在10年的时间内日本的PFI形成了由事业推进、资金支持、事业监督和专业咨询四个方面组成的规范性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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