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美国还出台了专门的会计准则,避免市政债信息披露因统计口径不同而难以比较。美国监管制度的主要特点是非事前监管,而是事中事后监管,主要监管内容包括对市政债券的发行者、承销商、经纪人、交易商、律师、会计师和财务顾问等所有参与人的监管,要求准确的信息披露,惩罚欺诈、内幕、价格操纵等违法行为,保证交易的公平性。
第一,严格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美国的《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对发行企业债券的信息披露做了详细的规定,市政债的信息披露要求非常严格,不仅要将发债规划列入地方政府预算,全面准确地向公众或立法机构披露,而且信息披露由州和地方政府承担,披露内容包括债券的信息,还包括发行人的相关信息。美国还出台了专门的会计准则,避免市政债信息披露因统计口径不同而难以比较。
第二,客观有效的信用评级体系。信用评级是市场方式对市政债监管的有效手段,发债必须由两个或以上的评级机构对债券风险进行独立评估,为了增加市政债的信用,地方政府需要大的信用相对较好的专业评级机构进行评级,其评级结果也相对公平和公正。倘若地方政府发债过度,债券信用评级下降,债券价格也将下降,政府融资成本就会显著提高,因此,理性政府会权衡当前与长远而科学地进行市政债发行规划。(www.xing528.com)
第三,专业规范的监管机构。美国市政债券监管主要由两大部门,一个是证管会市场监管部的市政债券办公室(Office of Municipal Security,OMS),另一个是美国市政债券规则委员会(Municipal Security Rule Board,MSRB)。美国监管制度的主要特点是非事前监管,而是事中事后监管,主要监管内容包括对市政债券的发行者、承销商、经纪人、交易商、律师、会计师和财务顾问等所有参与人的监管,要求准确的信息披露,惩罚欺诈、内幕、价格操纵等违法行为,保证交易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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