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经营性公共产品项目是介于经营性公共产品和非经营性公共产品之间的公共产品,既有非经营性公共产品的公益性、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同时在一定约束条件下又具备私有供给与消费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产品。这种产品的投资或服务存在一定的收益,但是不能完全补偿其成本或者产生合理经济利润,只有通过一定的约束和补偿机制,才能使投资者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
准经营性项目成本弥补一般需要两部分:一是对使用者收费,二是财政补助。这类项目通常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开发的方式,因此要在政府投资基础上,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吸引国内外社会资本参与投资,也可以探索公私合营等新的企业模式。准经营性基础设施不能完全靠市场机制来运作,也不需要像非经营性公共产品完全依赖政府,需要政府与私人企业合作的方式来维持其正常的运作。
准经营性基础设施的主要的特点包括:
第一,准经营性基础设施具有公益性和营利性相结合的特征。公益性是以社会责任为基础,以社会利益为目标的主体行为。准经营性基础设施的公益性是因为其直接关系国计民生或者社会福利,此类产品或服务的供给具有较高的外部性,不能完全进行成本或收益的内化。营利性是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营利性要求基础设施企业不能仅靠财政补贴过日子,在给定必要的政府补助下,通过降低成本提高服务来增加利润。(www.xing528.com)
第二,准经营性基础设施具有有限的非排他性或有限的非竞争性。有限排他性与有限竞争性决定了准经营性基础设施的混合公共产品特性,如交通高峰时的公共道路就具有有限排他性,而当学校课堂达到了最大承载能力之后也会产生有限竞争性。这种排他和竞争的有限性可以表现为给定产品或服务特定条件下的有限排他或竞争,也可以表现为给定产品和服务的部分功能的有限性。
第三,准经营性基础设施混合性容易导致风险和收益划分的模糊性。风险和收益的划分是准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处置的关键,由于信息的非对称性,企业与政府地位的非对等性和委托代理等,使得这种划分成为一场参与主体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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